红网蓝山站6月3日讯(通讯员 周智勇 李兵山) 6月3日,县人民法院对欧某某交通肇事造成三死五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一案宣告判决,判处欧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结案)。
2013年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驾驶粤T508A9牌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广东省中山市驶往湖南省道县。次日3时,在S216线蓝山县祠堂圩乡大兴村路段时,被告人欧某某因会车时未保持安全车速,车辆撞上路旁树木后侧翻,造成被害人欧某、郭某娥、李某清当场死亡,欧某发、欧某姣、欧某普、肖某平、肖某情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欧时发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欧时发寻求他人帮助并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三人死亡、五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欧时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红网蓝山站
作者:周智勇 李兵山
编辑:李宗凯
本文为蓝山新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