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直裁程序”之规程,我单位以邮寄等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力,你仍未在30日内接受处理,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为7日。公告之日起7日后,当事人仍未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蓝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8月01日
附件:
强制措施未裁决2025.6-公示
来源:蓝山县公安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作者:蓝山县公安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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