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令第822号)和《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火期:全县森林防火期为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其中,国庆节、元旦、春节、清明节法定节假日及气象部门发布的连续高火险天气时段,划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全县境内所有山林及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防火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区野外烧田埂草、稻草、火土灰、木炭和炼山整地等;严禁在林区野外烧火取暖、野炊、烧蜂窝和点火把照明;严禁在林区野外乱丢烟头、火种;严禁在林区坟场、墓地周围及庙外点香烛、烧纸钱和燃放鞭炮。
四、在森林高火险期,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责任,组建专项巡查队伍,对山林连片区域、坟地集中区域、林区道路沿线、旅游景区、林农交错区等重点防火部位、火灾高发区域开展常态化巡逻排查,全面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各村(组)需组建不低于3人的村级巡护值守队伍,在辖区入山路口、重点林区、祭祀集中点位,严格开展进山人员、火种排查管控,坚决杜绝违规携带火种进山入林,全方位筑牢基层森林防火防线,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五、对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情节较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执法部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令第82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处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并积极监督举报,一旦发生火情,请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火警电话:119
特此通告。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5日
来源:蓝山县人民政府
编辑: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