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直裁程序”之规程,对以下:“当事人收到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未接受调查处理,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依法告知三十日内仍然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以予通告。通告之日起7日后,当事人仍未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蓝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2月19日
来源:蓝山新闻网
作者:蓝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雷思
本文为蓝山新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www.lsxw.org.cn/content/646846/53/135426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