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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某某介绍雷某某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处罚通告

编辑:李宗凯 2018-10-17 11:18:37
新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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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当事人:

  黄某某,女,汉族,1985年5月28日出生,蓝山县太坪圩镇。

  主要案情:

  2018年6月20日黄某某介绍雷某某(雷某某怀孕第三胎4个月期间,为了鉴定所怀胎儿性别)到郴州市苏仙区南塔路的某诊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诊所医生王某利用B超为雷某某非法鉴定了胎儿性别,明确告诉其所怀胎儿为女孩,并收取200元鉴定费。之后,雷某某在蓝山县太坪圩镇计生办开具了引产证明,于2018年6月22日持引产证明在蓝山县妇幼保健和计生服务中心选择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黄某某介绍雷某某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没有违法所得。

  案件处理情况:

  黄某某介绍雷某某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没有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根据《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条和《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八条: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基准:每人次处2000元罚款。对黄某某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由于涉案的郴州市苏仙区南塔路的某诊所不在永州市蓝山县卫生计生执法管辖范围内,联系郴州市苏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协助查处非法采用超声技术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郴州市苏仙区南塔路的某诊所。

  蓝山县打击“两非”联合执法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

编辑:李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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