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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某某利用B超为陈某某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案的处罚通告

编辑:李宗凯 2018-08-22 10:55:56
新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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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当事人:

  唐某某,男,汉族,1983年3月2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蓝山县太坪圩乡,现居住在蓝山县塔峰镇

  主要案情:

  2018年7月27日,郴州市临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来关于“两非”案件协查通报的函,郴州市临武县武水镇黄莲村居民陈某某在怀孕第四胎期间,于2018年1月4日由郴州市临武县武水镇太和村居民陈某春介绍到蓝山县塔峰镇某诊所利用B超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2018年7月27日下午执法人员在唐某某的诊所发现B超1台,经调查,唐某某承认2018年1月4日在诊所内利用B超非法为临武县武水镇孕妇陈某某鉴定胎儿性别,并告知陈某某所怀胎儿性别为女婴,收取陈某某200元鉴定费。

  案件处理情况:

  唐某某利用B超为临武县武水镇孕妇陈某某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收取200元鉴定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根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条规定,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属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至6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对唐某某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处25000元罚款;没收B超机1台的行政处罚。

  蓝山县打击“两非”联合执法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

编辑:李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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