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廖某某利用超声技术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的处罚通告

编辑:李宗凯 2018-08-24 16:01:44
新蓝山
—分享—

  违法当事人:

  廖某某,女,汉族,1983年9月28日出生,现住地蓝山县塔峰镇边贸南路。

  谢某某,女,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址蓝山县浆洞乡。

  主要案情:

  2018年8月8日,群众举报蓝山县浆洞乡谢某某怀孕第三胎,涉嫌胎儿性别鉴定。经调查核实,谢某某于2018年7月31日上午,在蓝山县边贸南路出租房内找其表妹廖某某利用B超为他进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鉴定结果是谢某某怀的是个男孩。

  经调查核实,2018年6月廖某某在广东购买一台二手B超机,在其租住的蓝山县边贸南路出租房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在2018年6月-8月份之间,先后为谢某某等3名孕妇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违法所得共600元。

  案件处理情况:

  根据调查事实,廖某某在2018年6月-8月份之间,先后为谢某某等3名孕妇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违法所得共6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根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条规定,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属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至6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对廖某某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处25000元罚款;没收B超机1台的行政处罚。

  蓝山县打击“两非”联合执法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

编辑:李宗凯

阅读下一篇

返回蓝山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