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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毛俊水库工程

编辑:李宗凯 2018-05-07 17:02:45
新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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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简介

  湖南省毛俊水库工程是一座以灌溉为主,结合供水、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的大(二)型水库,是国家“十三五”期间加快推进的172项重大水利工程之一。工程包括枢纽和灌区两大部分。枢纽工程位于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境内,大坝坝址位于湘江二级支流、舂陵水一级支流俊水流域毛俊镇尚屏村禾坪自然村。灌区涉及永州蓝山、新田及郴州嘉禾两市三县,14个乡镇(街道)、111个行政村、387个村民小组,影响人口792户、2855人,需要征收(用)土地13622.98亩,拆迁房屋161518.92平方米。工程多年年平均供水量12859万立方米,其中农业灌溉供水9515万立方米,城乡供水3344万立方米。

  水库枢纽坝址以上流域面积284平方公里,多年平均径流量3.78亿方,设计总库容11650万立方米,兴利库容9200万立方米。枢纽主要建筑物有大坝、3孔10×6米开敞式溢流道、坝内引水管道、水库电站和升鱼机等。大坝按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计、1000年一遇洪水标准校核,型式为碾压混凝土重力坝,坝高76米,坝顶长512米。水库库区水面面积409万平方米,库周有上坝和环库公路与通乡公路连通。

  水库灌溉干渠总长112.372公里,设计灌溉面积41.15万亩,其中永州市蓝山县20.46万亩,郴州市嘉禾县7.76万亩,永州市新田县12.93万亩;改善灌溉面积26.95万亩,新增灌溉面积14.2万亩(含新开垦耕地1.47万亩)。供水范围包括蓝山和嘉禾县城、蓝山县楠市等7个乡镇和新田县三井等11个乡镇及灌区范围内农村人畜用水。水库电站装机容量11兆瓦,多年年平均发电量3080万千瓦时;渠首电站装机容量5兆瓦,多年年平均发电量640万千瓦时。

  湖南省毛俊水库工程初设阶段总投资28.93亿元,其中资本金26.41亿元。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毛俊水库工程于2016年启动,枢纽主体工程2017年开工,总建设工期48个月。工程建成后,可有效缓解蓝山、嘉禾、新田三县长期以来干旱缺水的局面。

  二、批复情况

  修建毛俊水库,是蓝山、嘉禾、新田三县130万劳动人民多年的夙愿。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蓝山就将毛俊水库建设列入发展规划,编制了项目建议书,与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进行了对接,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实施。从2013年开始,蓝山县委、县政府抢抓国家大力支持重点水利建设的时机,将毛俊水库工程建设重新提上议事日程,列为全县“一号重点工程”来抓,全面推进毛俊水库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各项批复时间节点如下:

  2016年11月14日,国家发改委批复了关于湖南省毛俊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发改农经(2016)2404号》)。

  2017年4月28日,水利部批复了关于湖南省毛俊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文件《水规计(2017)175号》)。

  2017年7月23日,国土资源办公厅下达了关于毛俊水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复函(文件《国土资厅函(2017)1141号》)。

  2017年10月23日,国家林业局批复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文件《林资许准(2017)496号》。

  2017年12月15日和2018年1月29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了关于湖南毛俊水库工程(蓝山县段)(嘉禾段)(新田段)复垦方案(文件《湘国土资垦函(2017)137号》《湘国土资垦函(2018)12号》《湘国土资垦函(2018)13号》)。

  三、工程进展情况

  目前,毛俊水库工程蓝山县境内开工的土建项目有枢纽上坝公路、枢纽大坝、灌区梅梅岭隧洞,工程进度如下:

  1.枢纽工程。枢纽工程主要分为枢纽大坝、上坝公路、坝后电站、渠首电站、机电设备购置及安装等五大部分,枢纽工程上坝公路于2017年10月14日正式动工,目前已经完成施工便道700余米,土石方开挖2.5万方,架设漫水桥一座、涵管一座。枢纽大坝于2018年3月26日开挖,目前,施工单位广水二局组织机械设备20余台,人员50余人已对大坝区域进行清表,并展开左坝肩土石方开挖。淹没区小水电站处置工作全面展开,禾坪电站引水坝渠已于4月初进行截流填埋,库区小水电站即将全部处置。

  2.灌区工程。毛俊水库灌区共分六个标段,其中灌区控制性工程梅梅岭隧洞(5394m)于2018年3月18日正式开工。目前,隧洞进口电源完成施工,正在做洞口土石方开挖、弃渣场整理和临时设施修建,即将迎来施工高峰。灌区其它标段正在按照程序进行招标准备工作。

  3.移民征地。移民工作加快推进,截至目前,坝区禾坪村签订搬迁协议56户,土地分解到户300余亩,完成房屋实物指标丈量15栋,养猪场一处,已征收土地85.176亩。移民安置点配套学校——湘源小学将于5月份开工建设,年底完成主体工程。

  四、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依据

  (一)编制依据及原则

  1.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3月);

  (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4)《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08年7月);

  (5)《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6)《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建设征地移补偿)》(水总 [2014]429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

  (9)《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7号);

  (1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5]47号);

  (1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88号);

  (1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

  (1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

  (1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94号);

  (16)《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蓝山县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蓝政发[2013]7号);

  (17)《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蓝山县征地补偿区片划分〉的通知》(蓝政发[2013]9号);

  (18)《嘉禾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嘉禾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13]6号);

  (19)《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城区基准地价和制订八个建制镇基准地价〉的通知》(蓝政发[2016]15号);

  (20)水利、交通、建筑及市政等相应行业概估算编制规定及相关规定;

  (21)本阶段的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成果和移民安置规划成果。

  2.编制原则

  (1)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程规范进行规划设计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设施迁建等项目,按确定的规划方案及相应工程量(或实物量)计算投资。

  (2)征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执行,青苗、林木补偿按永州市和郴州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的规定执行;

  (3)对库区范围内砖混、砖木、土木等结构房屋进行典型设计,房屋重置造价的材料用量根据建筑工程有关定额分析确定,附属建筑物、零星树木补偿单价和搬迁补助费等补偿标准,本阶段参照市、县相关的补偿文件或邻近水库的补偿标准综合确定。

  (4)物价水平年与枢纽工程相一致,采用2016年价格水平。

  3.补偿实物指标的确定

  规划水平年的实物指标,以本次调查指标为基础,按下述方法计算补偿的实物量:

  (1)土地地类和面积:按调查成果所确定的地类和面积计算补偿。

  (2)搬迁安置人口:按规定的自然增长率计算。

  (3)房屋指标:在本次调查的影响房屋数量基础上,加上至规划水平年的新增房屋数量。2015年10月27日湖南省发布了毛俊水库“禁建通告”,考虑到库区社会经济和人口增长较快,因婚嫁、分户等原因,部分群众因生活迫切需要而新建或改建少量房屋,本报告对农村私有房屋考虑增长指标,公房、附属建筑物、零星树木等不考虑增长指标。新增房屋数量按至规划水平年的增长人口乘以建设区现状人均房屋指标的1/3推算。农村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规划指标计算详见表1。

  

 

  

 

  

 

  4)专项设施:按规划设计成果。

  (二)补偿补助标准

  1.土地补偿补助

  (1)征收土地补偿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以及各县发布的征地补偿区片划分文件,水库淹没影响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征地影响涉及蓝山县Ⅱ区及Ⅲ区;灌区工程建设区征地影响涉及蓝山县Ⅰ区、Ⅱ区及Ⅲ区,嘉禾县Ⅱ区。灌区工程建设区征地影响还涉及新田县,因该县尚未发布征地补偿区片划分文件,经征求新田县国土部门意见,征地补偿按该县Ⅱ区计算。土地补偿标准详见表2。

  

 

  库区征收土地不计青苗补偿,只计列林木补偿;枢纽、灌区工程建设区征收土地的青苗与林木补偿均计列。青苗、林木补偿单价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94号)确定为水田1000元/亩、旱地600元/亩、园地8000元/亩(按100元/株,每亩80株考虑)、经济林地4200元/亩(按70元/株,每亩60株考虑)、用材林地1000元/亩、灌木林地100元/亩。

  (2)临时用地补偿

  1)枢纽工程

  临时占用的土地根据施工占用年限逐年给予补偿。按施工计划,工程总施工期为36个月,临时用地按4年补偿其损失。通过分析近三年耕地亩产值,水田年产值为2126元,旱地年产值为1712元;用材林地年产值按水田产值的50%即为1063元,林木补偿按1000元/亩。临时占地土地补偿单价分别为水田8504元/亩,旱地6848元/亩,用材林地为5252元/亩。临时用地补偿单价详见表3。

  

 

  2)灌区工程

  根据施工计划,并考虑灌区工程可分段施工,临时用地按2年计算施工期补助费,占用期间的补偿标准以建设征地主要影响区蓝山县的标准计列:水田4252元/亩,旱地3424元/亩,园地11424元/亩,用材林地3126元/亩,灌木林地1376元/亩。临时用地补偿单价详见表4。

  

 

  (3)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单价

  因枢纽工程建设区和灌区工程建设区临时用地的程度和要求不一样,灌区工程建设区相对比较简单、复垦难度相对比较容易。按照规划的复垦措施分析计算,枢纽工程建设区水田和旱地复垦单价分别为10039元/亩和6641元/亩,灌区工程建设区水田和旱地复垦单价分别为2959元/亩和2341元/亩。临时用地复垦单价分析详见表5。

  水田、旱地的达产期补助费按一年产值分三年补足,以建设征地主要影响区蓝山县的标准计列分别为2126元/亩和1712元/亩。

  

 

  2.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

  (1)房屋补偿单价

  主要结构房屋的补偿单价,按典型房屋工程量和蓝山县2015年第三季度的建筑材料预算价格,按新建房屋的造价分析确定,不考虑原房屋的旧料利用。主要结构典型房屋造价见表6。

  

 

  (2)附属建筑物补偿单价

  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蓝山县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蓝政发[2013]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94号)确定。毛俊水库工程建设征地附属建筑物补偿单价见表7。

  

 

  (3)房屋装修补偿单价

  根据典型调查计算以及参照在建的类似工程分析确定。毛俊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装修等补偿单价见表8。

  

  

 

编辑:李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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