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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如何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

来源:红网蓝山站 编辑:李宗凯 2015-11-04 10:02:40
新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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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从先前的10个省(市)试点至扩大到全国,占地方税收主要来源的营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营改增”后,随着经济增速的放缓,税收增速下滑,地方财政面临着更大的缺口和压力,新形势下如何确保稳定的地方财政收入来源,构建地方税体系,是当前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地方税体系现状

  我国现行的中央税体系和地方税体系框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及随后税制调整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按照现行分税制,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有三个方面,即中央地方共享税、共享性质的地方税,其中纯粹的地方税种包括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等,均为小额税种,目前大部分地区的税收基本是依靠共享税和共享性质的地方税,地方税体系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种。近年来也有不少声音指出,地方隐形负债、土地财政以及基层财政困难等问题,其产生的根源就在于我国有地方税种但无地方税体系的状态。

  “营改增”全面扩围后,营业税全部纳入增值税框架,而增值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仅占25%的比例。地方税种除所得税外,均为小额税种,地方税收处于主体税种缺失的尴尬境地。以蓝山县为例,从税收结构来看:2013年组织收入21554万元,其中营业税入库6690万元,占全年收入的31%;2014年全年入库税收20878万元,其中营业税入库5287万元,占税收总量的26.17%,同比减收1403万元,下降20.98%;可见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取消,对地方税收影响巨大。重新培育地方主体税种,构建新的地方税体系迫在眉睫。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特点

  地方税是指“收入全归地方,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管,地方享有一定立法管理权限的税收”。地方税体系是由多种地方税种组成,具有一定的收入规模,明确的税权划分,相对独立的征收管理的统一体。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应当是某一个或几个长期稳定地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据较大份额,构成地方税收入的主体,同时,也对地方的经济具有相当的调节作用的地方税种。由此,地方主体税种有以下特点:

  (一)税基广泛税源充足。税源广阔,主体税种不同于一般地方税种,最主要特征在于税基广泛。所谓税基广泛是指税源广阔,征收范围广,税收收入较多,具有增长潜力。这样,主体税种才能在地方税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也才能实现对经济的有效调节。

  (二)税基稳定易于征管。税基稳定是指征税行为不会引起税基大量地区转移,趋于经济理性,纳税人会选择向税收成本低的区域转移,不利于形成稳定税源,税源的流动性会限制地方税收的稳定增长。另外,税基稳定,易于征管,征纳成本低,适合地方政府征收,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三)具有适度弹性。作为地方税种,对经济要有适当的弹性,税收收入应当随经济增长而适度增加,满足地方政府的支出需求。在收入和地区产业结构方面具有较强的调节性,促进地方经济的竞争力和良性发展。

  (四)符合收益原则。主体地方税种必须基于收益原则进行课税,纳税人依据所获地方公共服务受益的大小来分摊税负。也就是说,某税种税负较重,该税种就处于较好的公共服务环境中,较重的税会被较好的公共服务抵消,从而不会出现该税基向税负较低的区域转移的现象,那么该税种就十分适合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进行课税。

  三、如何培养地方主体税种

  (一)从现有地方税种中培养主体税种

  “营改增”后,除了所得税外,余下的地方税种均为小税种。小税种虽然税源分散,征收成本较高,税源流失较高,但是小税种的征收潜力较大,比如资源税,其符合地方收益原则,也已经成为中西部一些经济不发达但资源丰富地区的地方财政主要来源之一。2011年11月起,在全国范围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2012年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随着2015年初煤炭资源税税改靴子的落地,接下来,水资源的税制改革将会资源税改革的重点。资源税随着产品价格和企业的效益的增长而增加,增加了地方财政的收入。因此,应进一步加快资源税的改革,扩大从价计征的范围,同时还要扩大资源税征税的范围,可以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地、湿地、地热等等资源纳入课征范围,这样将大幅提升地方财政收入。

  (二)开征新的地方主体税种

  目前我国的地方税种虽然多,但普遍税基较窄,缺少一种税基宽、普遍适应的税种,开征新的税种来填补“营改增”后空缺,比如可以开征房产税、遗产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以房地产税为例,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为纳税人的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等,具有税基广泛、税源稳定的特征。目前房产价格较高,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调节房价,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体现了税负公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价值,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税额受地方经济波动较小,税收收入规模大。从长远来看,推进房产税改革,扩大征收范围,对房地产的持有、转让环节征收房产税,建立完善的房产税制度,使之成为地方主体税种是有可能实现的。

  (三)增加中央地方共享税收地方的共享比例

  由于“营改增”的结构性减税影响,即使改革后收入仍返还地方,地方政府税收也将缩减,这将加剧地方政府事权、财权的不对称性,而且同一税种两种分享制度也将影响税收制度的统一性,这都要求必须对目前75∶25的增值税分享比例进行调整。分成比例可以经过测算后具体确定,增加地方分成比例,确保地方财力不因“营改增”而受影响。

  (四)从费改税转换中形成地方主体税种

  费改税,是指在对现有的政府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用税收取代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通过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以税收为主,少量的、必要的政府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体系。通过费改税,可以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规范行政收费权力。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讲社保基金改成社保税,将排污费改成环保税等等,通过立法,使得这些政府性收费成为地方财政的稳定来源,也有利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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