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解读
9月1日起,我省正式施行《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该办法于2015年6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委会议通过,由省长杜家毫签署省政府第274号令颁布。
该办法的出台对指导和规范农村审计工作意义重大,笔者欣喜之余,对该《办法》作一解读,以期有益于实践工作。
一、立法意义: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为今后农村审计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职责,规范了程序,农村审计工作终于有法可依,执法有据。
二、审计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明确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审计业务指导,财政、监察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协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村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
四、审计原则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时,应当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不得向被审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审计事项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会计资料的完整、真实、规范、合法性;
(三)承包金、租金、利息、征地补偿费等“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建设工程的预算和决算;
(七)政府部门拨付涉农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审计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报表、合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收集证明材料;
(三)对被审计单位正在发生的违反财务等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
(四)被审计单位已经发生的违反财务等规定的行为,责令被审计单位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七、被审计义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审计工作,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审计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不得阻挠、妨害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八、审计程序
(一)编制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重点,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的审计组,还要吸收2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审计组。审计人员的组成还要遵守回避制度规定。
(二)下达审计通知书。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3日前,要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开展审计调查。
(四)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组完成审计事项后,应当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公布审计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审定并作出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组要及时向被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公布审计决定。
申请复审权利: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决定的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六)建立审计档案。
九、法律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等规定,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违规资金和物资,要按照有关规定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资金要及时上缴国家。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或毁弃有关审计资料,执不执行审计决定,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举报人员的,追究法律责任。
(二)审计机构及有关部门:
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审计监督不力,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混乱后果严重的,分别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红网蓝山站
作者:雷统中
编辑:李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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