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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预算法》的几点认识

来源:红网蓝山站 作者:梁利 编辑:李宗凯 2015-06-23 17: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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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预算法》(以下简称为《法》)实现了由政府管钱袋子到管政府钱袋子的转变。《法》的出台,是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化,对于打造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依法理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关于《法》,笔者有以下几点深刻的认识:

  一、《新预算法》是规范理财行为的依据。《法》出台前,种种弊端浮出水面。税务“提前征收”,财政“寅吃卯粮”,地方政府债台高筑,政府支出“有钱就是任性”等等,最典型的就是早年中央政府“4万亿”救市计划,居然没有通过全国人大的预算审批就实施了;基层政府有坐收坐支、随意列支、小金库等现象,人大监督不了,群众不明白真相。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于规范政府钱袋子的呼声越来越高。《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而开宗明义地回应了社会呼声,为依法理财定下了总基调。第一章第十四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从而打通了群众知晓的渠道,破除了财政运行是“秘密”的神话。

  二、《新预算法》是倡导节俭理财的蓝本。旧《法》实行的是一年一预算,导致很多单位年终会产生“把今年预算内的钱都花完”的冲动,“杀只老母鸡过不了夜”。而新《法》实行的是跨年度预算,使预算更具连续性,各单位就会考虑不必要把明年的钱拿到今年来花,从技术层面上阻断了“突击花钱”的冲动。新《法》对政府性收入征收进行了规范,按新《法》第55、93条之规定,政府预算收入由约束性模式向预期性模式。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这就从制度层面杜绝了各级部门和单位“寅吃卯粮”提前征收,随意增收、减收、免收、虚报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既不浪费群众的血汗钱,也不随意增加群众负担,真正做到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新预算法》是提高政府效能的契机。“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是新《法》的一大制度亮点,也为提高政府效能提供了新的契机。这也与新《法》出台前的“用钱不管效,无钱就去问”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新《法》出台前,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尤其是全额拨款的单位,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反正用的是财政的钱,不用白不用,跑步进厅、跑步进京比比皆是,政府转移支付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却不容乐观。对此,新《法》更加注重预算,规范政府用钱行为,从而为效能政府建设提供了新的契机,并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加强,一是调整预算审查重点。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修订后的预算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的八项内容。二是突出强化预算纯净理念。将预算管理写入预算法,是整个预算管理模式的重大转变,体现了“用钱必有责、花钱必问效”的全新理财思路。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新《法》更加注重把钱用在刀刃上,更加注重民生事业。为此,新《法》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强化了审计监督,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编制的决算草案,必须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才能报同级政府审定,再由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增加了社会监督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举报、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作者: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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