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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价格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红网蓝山站 作者:李红忠 编辑:李宗凯 2014-12-26 16:49:12
新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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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价格部门立足工作实际,强化各项措施,通过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价格执法行为,有力地推动了依法治价进程。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价格执法检查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只有认真分析和研究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然后对症下药,才能更有效地保证价格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廉洁性。

  一、当前价格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查体制不太顺畅,执法人员信心缺失。多年以来,价格部门系统内部自上而下对职能转变、职能定位等问题进行了一些有益尝试和探讨,但基本上都没有跳出就价格论价格的圈子,一方面,在历次政府机构改革中,价格部门都首当其冲,有关继续保留价格机构还是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并等改革争议问题始终无结果,而在2014年8月的湖南省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当中,湖南省物价局整体划入省发改委,该局及其所属单位职责也均已划入省发改委,这就表明湖南省发改委在履行价格职责方面与国家发改委基本上是保持一致了。由于国家及一些省份与基层之间的价格机构设置还没有完全统一,因而使得价格行政执法很难做到步调一致、行动一体,在与其他执法部门相比的情况下,感觉价格系统联系不是很紧密,上下之间缺少凝聚力,给人感觉就像一个没娘的孩子在孤军作战。另一方面,基层价格行政执法机构虽然都统一更名为“价格监督检查局”,但各县区的机构设置规格却不一样,如有的县区价格监督检查局为副科级行政单位,有的为正股级行政单位,他们既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也不是单独的设置机构,在这样的情况下,要他们去监督级别高、权力大、处于权势地位的管理相对人的价格和收费执行情况,其难度和效果是可想而知。三是价格执法机构有相当一部分人还没有解决行政编制和公务员过渡问题,有些县区的价格监督检查局除了局长一个人是公务员身份外,其他的执法人员都是工勤人员身份;更为突出的是一些基层价格执法机构在行政编制少、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普遍存在混编混岗现象,由于在编的人员不在岗,在岗的人员不在编,这给开展价格执法检查工作和依法行政带来了诸多不便,同时在客观上来说这对基层价格执法人员的工作信心也带来不小地冲击。

  (二)外部环境不够理想,执法难度相对增加。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环境和执法环境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无形之中就把价格行政执法工作推上了“三难境地”。一是执法检查难。一些单位和企业通过高新科技手段和复杂的内部收费系统,采用各种伎俩侵害消费者和逃避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前的价格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其形式的多样化、行为的复杂化和手段的隐蔽化等特点,被查单位的反检查意识越来越强,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执法检查工作的难度;有的甚至采取收费不开发票、不设帐目,给检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这些花样翻新的反检查手段给检查工作人员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二是行政处罚难。有的单位把自身职能范围内的业务转给下属单位或其主管的协会、中介组织办理,凭借其职权变相强制收费,而在查处时则只能定性为事主自愿缴费,不能处罚。虽然有的价格违法单位勉强接受了检查,但对检查出来的材料不予签字认定,或采取拖延的办法来抗拒接受处罚,有的甚至还搬出一些领导来给执法检查组施加压力,逃避处罚。三是收缴入库难。被检查单位虽然承认了价格违法的错误事实,但在执行处罚收缴入库的时候,也会遇到各种阻力和干扰,他们会以经营亏损无力缴纳,收入资金全部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保单位工作运转等理由搪塞,久拖罚没款,甚至还想不了了之。

  (三)价格执法保障不力,影响案件正常查办。一是因地方财力有限,执法经费不足,缺口较大,执法机关不得不考虑自身利益,在办理的各种价格违法案件时,只注重罚没款金额,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致使一些价格执法人员错误地认为单位只重在罚没款到位,轻纠正违法行为,客观上存在“有钱案争着办、无钱案放一边”的消极工作态度,甚至还有一些执法人员的头脑中灌满了“放水养鱼”的错误思想。二是价格执法装备相对落后,不适应新形势下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主要存在价格执法车辆偏少,办案用笔记本电脑、摄像机、录音笔等高科技设备严重缺乏等问题,特别是在开展市场价格大检查工作中,发现不规范价格违法行为,不能在第一时间进行拍照、录音取证,造成相关证据缺失。

  (四)综合人才严重匮乏,执法检查留于表面。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目前,价格行政执法工作专业性强、标准高、要求严,而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和执法能力参差不齐;主要体现在:一是相关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对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程度也各有不同,有的人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方式,价格执法检查仍停留在翻翻账本,查查凭证的老套式的工作方法上,过分依赖于人的自然能力,而对于诸如医疗卫生、电力、电信、自来水等实行了“智能收费”和“财务电算化”行业的价格检查还不得不求助于第三方,这样一来,调查取证难以深入细致,容易被表象所迷惑,在一些案子的关键环节上难以取得重大突破。二是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还存在执法水平不高的问题,执法检查停留于表面,没有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少数价格执法人员只满足于检查处罚了事,不注重经常性的价格监督,平时对被管理相对人的价格行为很少过问,导致有些本来可以避免的价格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制止和纠正。三是价格执法队伍存在人员偏少、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结构不合理、整体业务素质不高等特点,还有相当一部分基层价格执法队伍日趋呈现出年龄老化、思想僵化、知识陈化、能力弱化的“新四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阻挡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向纵深领域发展的步伐。

  (五)执法风险日趋增大,自我防范意识淡薄。一是在执法程序方面,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价格监管活动的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的程序、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实施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导致执法行为程序违法,如执法步骤简化或者顺序颠倒,应告知而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益,不依法履行告知权利和表明身份以及未按法定形式送达文书等。二是在履职尽责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具体价格违法案件的处理上,个别办案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受到利益相对人的影响,再加上来之自上而下的行政干预和压力,自由裁量权就会发生偏差,如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者索取价格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依法公开或者提供执法信息;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以及未依法为价格行政管理相对人和举报人保密等。三是在社会监督方面,由于价格行为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行为能力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价格行政管理相对人会通过法律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司法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别是在人大、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下,有案不办是失职,办案不力是渎职,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风险危机。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产生上述价格行政执法问题的主要原因,既有历史背景,也有现实基础,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够。长期以来,受机构改革的影响基层价格执法队伍不稳定,业务骨干严重流失,新进执法人员缺乏全面系统地参加法律和价格等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对相关的知识积累不多,不能从法律的层面上理解透程序在价格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性;主观思想上存在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执政为民的意识比较淡薄,并错误地认为不管采取什么工作手段和方式方法,能达到目的就好,工作缺乏主动性、责任感。

  (二)业务素质不高。对价格政策业务和法律、法规不熟,违反执法程序引起执法风险,凭感觉、凭经验、凭关系执法而造成执法错误,对价格法及相关法规的理解有偏差,执法质量不高。如制作价格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给行政相对管理人或价格行政复议留以口实,违反执法程序,执法人员随意执法、办人情案、关系案留下风险隐患,如在进行价格执法检查和送达价格文书时,未出示价格行政执法证或一人上岗,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未在送达价格文书回执上签字等。

  (三)强制措施不硬。虽然价格行政执法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较多,但有关执法力度和强制措施的硬性规定甚少,而且操作性不强,导致行政执法依据不足、手段不硬,难以达到理想的执法效果;特别是在价格执法机构作出价格行政处罚决定后,对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措施缺乏刚性,弱化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四)执法监督不力。当前的价格执法检查、价格执法过错追究都是属于事后的监督和惩戒追究环节,面对于价格执法人员的事前执法监督仍没有一个很好的机制约束;对于现行的价格执法行为的内部监督仅限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检查,而与执法检查相配套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因其操作性不强而没有起到切实可行的监督作用。

  (五)办案经费不足。由于基层价格执法工作经费没有实行全额预算,导致资金缺口较大,执法机构不得不考虑自身利益,甚至不得不加大对一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企事业单位的查处力度,甚至一些基层执法机构为了逃避财政部门资金调控,直接减少处罚金额,并将罚没款变相改为价格咨询服务费,弥补办案经费不足。

  三、加强价格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价格行政执法工作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情况越来越复杂,基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只有不断强化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才能进一步提高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效能。

  (一)强化依法行政。一是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用制度约束执法行为,用制度监督执法行为;二是要严格实行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对不严格履行职责或不宜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行政执法队伍;三是要对不同岗位的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要有针对性加强法制和业务培训,如对价格执法人员在每一次专项检查前要开展事前的法律法规政策培训、事中文书规范培训、事后案卷制作培训,切实增强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四是要积极倡导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深入研究价格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价格检查新思路,切实解决价格执法工作中的检查难题,促进依法行政。

  (二)强化执法监督。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内部价格行政执法的监督,要从程序、形式以及监督机制上改进和完善价格行政处罚的相关工作。坚持价格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实行集体定案的原则,一旦定案,任何个人都不得私自变更,如需变更也要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做到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保证定案公平、公正,杜绝办案的随意性。在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中遇到重大疑难或阻力较大的“疑难杂症”时,案审委员会及时组织开展预审,就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评议,有效地避免错案发生,提高价格行政执法中违法案件审理的质量;价格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要不定期地对各类价格检查案件的执法环节、执法程序、案件审理进行全面跟踪监督,使办案人员秉公执法,说情者望而却步,减少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二是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反渎职调查监督和政府法部门的行政监督,对于一些重大案件还可以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和新闻记者参加,依法进行公开审理,确保价格行政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杜绝违法违纪行为,有效化解执法风险。

  (三)强化资源整合。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要勇于创新,积极推进纵向联合检查,通过采取联合办案、下查一级、交叉检查、上级督查等方式,提高基层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打破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特别是对基层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能起到有效破解执法检查难、行政处罚难和收缴入库难的“三难困境”。对一些影响大、权力集中以及垂直管理部门的专项检查,建议由上级价格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安排部署,并从各级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的检查专业人才库中抽调精兵强将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直接检查或交换检查,保证价格执法检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四)强化队伍建设。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不仅决定着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影响价格执法工作的公信力,还会影响价格执法队伍的自身形象。建设一支理念先进、机构权威、执行有力的行政执法队伍,是基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履职尽责,依法行政的基本保证。一是要注重思想教育引导。着力培养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时刻牢固树立正确的核心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用公权力服务国家、服务社会和服务人民群众,不为个人或小团体谋求私利。二是要提升队伍整体素质。针对目前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等现状,要精心打造一支综合素质高,经得起考验能够打硬仗的执法队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引进一批高学历、高水平、高素质、年富力强、有志于从事价格工作的复合型人才充实价格执法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每年对基层价格执法人员进行轮训,使每位执法人员不仅要精通财务专业知识,还要通晓各种专业技能,如懂网络、电脑、会摄像、录音等,不断充实他们的知识面,使现有价格执法人员都成为查办案件的行家里手。三是要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基层价格行政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价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确保价格执法队伍稳定;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汇报和协调工作,力争将价格执法机构列入政府工作部门的序列,适当增加行政编制数,确保执法人员在编在岗的一致性,不断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机构地位;要积极协调和争取财政经费预算,保证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转。

  (五)强化执法宣传。大力宣传以《价格法》为主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优化外部执法环境。正所谓“知法才能守法”,要想让执收单位遵守《价格法》,首先应令其知晓《价格法》。采取网络、报纸、广播、电视、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价格法制宣传,提高社会对价格法律法规的认知度。尤其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价费执收人员的价格法制宣传,提高被检查单位对价格工作的重视程度。一是要积极向各级领导干部宣传《价格法》,使其能知法、懂法、守法,支持价格工作,减少对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干预,为价格行政执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要加大监督检查机构的执法工作动态宣传报道,对存在侥幸和观望心理甚至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采取公开审理、典型案件曝光等方法,确保案件顺利结案。同时,也为基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树立了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湖南省蓝山县物价局 李红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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