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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为土地流转保驾护航——对蓝山土地流转的调研思考

来源:红网蓝山站 作者:柏国平 编辑:李宗凯 2014-06-17 15:12:36
新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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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其中所引发的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多,稍有调解审理不好,就会影响农业生产的安全、社会的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人民法院如何创新审理此类案件,促进全市现代农业的发展,课题组深入蓝山县走访和调研。

  一、近年蓝山县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审理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2011年至2013年全院共审结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23件,其中民事纠纷案件15件,刑事犯罪案件8件。在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7件,互换合同纠纷2件,土地转让合同纠纷3件,宅基地使用权纠纷3件,非法占用、转让、倒卖土地等刑事案件8件。随着加快土地流转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必然还会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并逐步反映到司法领域,导致增加新的案件,并成为人民法院审判的难点和热点。

  一是土地流转纠纷涉及特殊主体较多。如农户“农转非”后承包权益是否应当保留;农村义务兵被提干后,或现役军官及退役后,其入伍前农村承包土地是否应该保留;外出务工或举家外出人员的承包权益是否应当保留;回流、挂靠、改嫁、入赘,以及有户籍但没有分得承包土地等人员能否享受承包权益等。该类主体经常成为引发土地流转纠纷的重要原因,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极有可能激化矛盾,造成上访。

  二是土地流转引起刑事犯罪频发。2011年至今,蓝山县人民法院共审结该类刑事犯罪8件,占整个土地流转纠纷的30%。一是假借租赁之名,行土地买卖之实;个别承包方以农民朋友对法律知识的欠缺,与村组或农户一次性签订50年或70年的承包合同,实则为变相的土地买卖。二是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农用地变成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以置换或租赁的名义将土地拿到手以后,把农用地做成房地产开发,或非法挖沙、采矿,严重损害农户的利益。

  三是举证难、调解难、执行难。由于多数土地流转为自发形式,有的只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合同;有的即使有合同,但条款不全,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不明确,流转双方形成的利益关系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不规范,造成举证难;土地流转纠纷当事人双方一般积怨较深,案件审理当中,当事人往往因宗族利益、私人恩怨关系,不愿调解;此外,很多土地流转收益已经“落袋为安”村民不愿返还,村集体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造成判决后的执行难。

  二、诱发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主要成因分析

  (一)农村习俗中的口头约定与法律要求上合同认定的冲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我县土地流转中约有40%的土地流转,没有签订流转合同。就算签订合同也是简单粗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存在诸多的分岐,给法院的查证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在以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也会产生纠纷。

  (二)因经济利益驱动而毁约的纠纷案件。近年来,蓝山县人民法院接连受理了几起类似案件,在承包方与其签订合同时,以低廉的价格将其引进,待对方设备、人员进场后,或林地有收益后,马上以各种不同的理由单方毁约,而承包方往往是外地人,就算诉至法院,法院在执行时也是非常困难。

  (三)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1)利用村委会换届或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村委会负责人变更,换届后的村委会不承认前届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导致合同的履行缺乏连续性。(2)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分配问题导致纠纷。有的村、组在分配土地补偿费用时对有权参与分配的主体认识不一,常发生纠纷。(3)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而私自发包给家族成员或有其他关系的农户,严重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因政策变化引起的纠纷。在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农民税费负担减轻,还可拿到种田补贴,种地收入显著增加,原外出打工的农民返乡人纷纷要求悔约退还土地,受让人由于在土地上的投入和自己的经营计划不能实现等原因,不愿退还,从而引发纠纷。

  (五)因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纠纷。在1982年“林业三定”时,很多农民山林权属证上所登的山场坐落和“四至”不明确,有的证件虽然明确,但存在重复的界限的问题。全县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村组之间的山林纠纷达1600起,纠纷时间在6年以上急需解决的就有152起,市县际纠纷16起,因土地权属的不确定而引起土地流转的纠纷。

  三、对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法律意见

  大部分土地流转纠纷,若在其他环节没有得到有效的化解,最终都会通过诉讼的途经诉至法院。涉农案件涉及利益层面较多、各部门权力交叉明显、针对这类案件的特点,审理土地纠纷案件必须创新一些有效做法。

  一是认真践行“审判五进”,加大巡回审理的工作力度。对于土地流转纠纷案件,首先应当深入了解案情,实地勘察,不仅要查明当事人之间土地流转的法律关系,还要了解当事人之间纠纷产生的内在原因。并在田间地头、争议现场、村委会等地方实行巡回审判,或采取设立固定巡回办案点和流动巡回办案点的办法,利用巡回审理的机会,最大限度发挥案件审理的社会效应,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标。

  二是对辖区重大涉农案件组织审判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成立专门合议庭以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可以成立专门的常设机构,如涉农案件审判庭,专职负责涉农案件的审理并总结审判经验。这样不但能够高效化解矛盾纠纷,而且可以更好建立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关系,有利于整合各项权能,联动办案,确保案结事了。

  三是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加强“三调联动”。因此类案件涉及农民生存大计,大多数又涉及群体诉讼,矛盾容易激化,引发社会安定。因此务必坚持“以调为主、调判结合、定纷止争”的工作思路,把调解工作贯穿到解决土地流转纠纷的全过程,并把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和行政调解有机结合起来。

  四是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审判高效运行。可以成立相关调研小组,对土地流转纠纷进行必要的调研,或者由办案法官在日常工作中,收集案件信息,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如设立流转、仲裁二个平台,源头预防纠纷及时化解纠纷,为法院审判高效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执笔:柏国平,指导老师:宋菊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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