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蓝山县新圩派出所上演了“大义灭亲”的一幕:新圩镇涵江村村民廖某陆带着迷途失足的儿子廖某飞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将儿子伙同他人盗窃的一台43寸乐华牌液晶电视机交到了派出所民警手中。公安机关经过立案、侦查、调查取证,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嫌疑人已到案的前提下,以廖某飞涉嫌盗窃罪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在受理该起案件后,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审查,在综合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动机、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之后,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长提示,该决定的作出是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保障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其一,犯罪嫌疑人廖某飞实施盗窃虽是事实,但案发后,在其父亲的劝说以及陪同下第一时间向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且将犯罪所得赃物交还,表明了其悔罪的态度;其二,尽管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法益,但最终并没有造成所有人的财产损失,而且,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良好,且得到了财产所有人的原谅,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小;其三,刑罚的最终目的并非限制和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益,而是通过刑罚惩治让犯罪人反省自己的行为,意识到违法犯罪对自身、对他人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从而实现警示、预防的作用,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认识错误重新做人;最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司法角度来看,将案件终结在检察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程序,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作者: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彭敏 李海波)
来源:红网蓝山站
作者:彭敏 李海波
编辑:李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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