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蓝山站6月4日讯(通讯员 苏敏) 近日,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交通肇事案,因驾驶的农用车车厢后门栓子脱落甩伤他人,被告人黄方时获刑又赔钱。
2012年1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时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车,从大桥乡方向往蓝山县城方向行驶,在途径大蓝线大麻乡大麻村路段处时,因无号牌农用车车厢后门栓子脱落,车厢后门横甩将从大麻乡政府方向驶往军屯村方向由驾驶人利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打倒,造成利某、王某、黄某、张某受伤,经医院治疗后,利某至八级伤残、王某至九级伤残。该次交通事故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黄某时于案发后已分别赔偿了被害人利某、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900元、4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于案发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逐以交通肇事罪判决被告人黄某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利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共计人民币49692.9元(含已赔69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1865.1元(含已赔4900元)。
来源:红网蓝山站
作者:苏敏
编辑:李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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