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蓝山站5月30日讯(通讯员 苏敏) 2013年3月,蓝山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了一起存款合同纠纷案,原告在自动柜员机取款时被诈骗73000元后起诉被告蓝山县某银行,法院判决被告部分担责赔偿原告21900元。
2012年2月17日,原告王珍(化名)在湖南省蓝山县某银行营业所申请领取了储蓄卡。截止2012年7月13日,原告王珍在被告处的存款余额是77156元。
2012年7月14日凌晨零时20分左右,原告王某委托朋友李燕(化名)到被告设立于县城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李燕按提示操作后自动柜员机未出钞,李燕在等待中发现自动柜员机出钞口的下方张贴有一信息,该信息为自动柜员机安全使用须知,须知内容载明:1、确认自动柜员机已处于正常工作状态。2、确认自动柜员机无其他多余装置以及周边无可疑人员。3、遇到不出钞或吞卡时,切勿离开,并务必于15分钟内与本银行联系,不要相信身边任何陌生人的指责或指示,否则一切损失自负!!!,24/小时客户热线400-6768-021。李燕按信息提示拨打了须知上留下的客户热线,客户热线接通后,对方要求李燕把卡内存款转到另外一账户内即可。李燕遂按对方所述转账指示在自动柜员机上进行转账操作,但自动柜员机依然未出钞。李燕见状及时找到原告王珍,将上述取款情况告知原告。原告王某与李燕一同来到被告另一自动柜员机上进行银行存款查询,通过查询,原告王某卡内帐面余额显示其银行存款为1664.00元,卡内银行存款73440元被他人以转账的方式取走。原告王某随即向蓝山县公安局报案,后移交至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2012年2月17日,原告王某在被告营业所办理了储蓄卡,即与被告某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储蓄合同的规定,双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应尽的义务,如储户在取款或者办理其他业务时应负有一般的注意和安全防范义务,银行有保障自动柜员机正常使用和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时对自动柜员机及时进行检修及监管的义务。2012年7月14日凌晨零时20分,原告王某委托其朋友李燕前往被告设立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由于被告设置的自动柜员机出钞口出现被堵塞的故障以及自动柜员机出钞口下方被他人张贴信息,导致原告王某的委托取款人李燕疏忽大意,轻信他人的张贴信息,并完全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指令操作,将原告王某卡内的银行存款转账到陌生人的银行卡上并被他人取走。由于原告王某对李燕的整个取款行为完全认可。为此,原告王某对自己财产所遭受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蓝山县某银行对其设置的自动柜员机疏于管理,在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自动柜员机被人张贴信息时,不及时进行检修或予以清除,从而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使原告王某的财产遭受损失。对此,被告蓝山县某银行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蓝山县某银行赔偿73000元,法院给予部分支持。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被告蓝山县某银行赔偿原告王珍人民币21900元整。
来源:红网蓝山站
作者:苏敏
编辑:李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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