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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交通违法未裁决案件的通告

来源:蓝山县公安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陈真 2024-11-19 23: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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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直裁程序”之规程,对以下:“当事人收到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未接受调查处理,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依法告知三十日内仍然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以予通告。通告之日起7日后,当事人仍未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蓝山县公安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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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蓝山县公安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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