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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蓝山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新型毒品案件

来源:蓝山新闻网 作者:卢康蕾 编辑:雷思 2024-03-29 16:30:22
新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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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新闻网3月29日讯(通讯员 卢康蕾)3月27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对两起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的涉毒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1.被告人东、雷涛、雷犯贩卖毒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2023年10月14日,被告人雷某联系上线,陈某东与雷某涛共同出资在袁某(另案处理)处,以每个200元的价格购买14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返回家中后,被告人陈某东、雷某涛以单价为每个500元的价格贩卖5个烟弹给吸毒人员周某及其朋友用于吸食,被告人陈某东、雷某涛每人获利1500元,被告人雷某获利200元。10月16日,三人又以相同方式、相同价格在袁某处再次购买12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及其朋友用于吸食。被告人陈某东、雷某涛共获利2900元,被告人雷某获利200元。周某等人获得烟弹后在酒店吸食被民警当场查获,当场缴获未吸食的烟弹六个。

另查明,2022年3-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东伙同雷某锋(已判刑)、唐某杰(另案处理)、杨某安(另案处理)至广州市白云区某工业园,由被告人陈某东等人以偷拍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011条,并由陈某东负责向赵某(已判刑)出售前述信息,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0623元。

蓝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东、雷某涛、雷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予以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东、雷某涛、雷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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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黄威、封香、邹丽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2023年9月,被告人黄某威将购得的依托咪酯粉和烟油混合、分装制成电子烟用于吸食和贩卖,并将部分交给被告人封某香吸食和贩卖,同时委托被告人邹某丽联系销路。

10月8日,被告人邹某丽从封某香处拿货,以600元/个的价格将3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贩卖给李某某。被告人黄某威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封某香从中非法获利500元,被告人邹某丽从中非法获利200元。

蓝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威、封某香、邹某丽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共同向未成年人贩卖3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封某香、邹某丽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威有期徒刑六个月、封某香拘役四个月、邹某丽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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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催眠性静脉全麻药,不溶于水,呈白色粉末状,具有镇静催眠活性,医学上一般用于全身麻醉诱导。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的人常常会引发头昏、站立不稳、口齿不清、手发抖等情形。长期大剂量吸食会出现脾气暴躁易怒的情绪及思维、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甚至导致死亡。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抽了上头,卖了“上刑”。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目录,这也就意味着,自这一天起,非法滥用、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的,一律按照涉毒品违法犯罪处理。

来源:蓝山新闻网

作者:卢康蕾

编辑: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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