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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通告

来源:蓝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雷思 2024-01-19 17:13:21
新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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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之规定,我大队对辖区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查询,截至2024年1月19日,县内有以下机动车处于已达到报废标准状态,现予以通告。请车主立即携本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前往我大队车管所办理相关车辆报废及注销登记手续。凡是不按要求办理车辆报废、注销手续被查获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将对车辆进行强制报废;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将影响车主办理车驾管业务。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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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月19日

来源:蓝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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