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执行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民发[2011]192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3、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南省委老干部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湘人社发[2012]122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湘人社发【2013】86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7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6500元调整为9000元。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285元调整为42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260元调整为385元。
(二)遗属系农业人口
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225元调整为33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90元调整为285元。
(三)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5元调整为125元。
作者:人事局
编辑:李宗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