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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

作者:人事局 编辑:李宗凯 2015-07-21 17:03:39
新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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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

湘人发[1996]125号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暂行办法。

一、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

  第二条 本年度内因病(因公致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出国探亲、非公派脱产学习时间超过半年,或当年6月底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条 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从待业人员中新录用的干部、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任职、定级的依据。转正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四条 凡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第五条 当年调入的人员,由调入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单位派出做其他工作或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参考其现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军队转业(退伍)军人由转业(退伍)后接收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 当年晋升职务(含党内、行政、专业技术、技术<等级>职务)的人员,以及从优秀工人中录用为干部的人员,按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七条 职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有关内容和标准参加年度考核。

二、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重点考察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态度以及思想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其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作风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事业心、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主管部门或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能量化的,应实行量化计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后,按考核程序组织考核。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者: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凡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合格。

  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以上,或者全年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

  2、违反《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禁止性规定的;

  3、危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合、卡、要,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工作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失误的;

  6、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态度恶劣,服务对象意见大,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7、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德、能、勤、绩达不到本职工作要求的;

  8、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9、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五条 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及主客观原因,确定不合格等次或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依据。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考核。

  第十六条 经组织同意提前离岗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或因单位效益不好,只发给生活费,经组织同意离岗的在编人员,或身患精神病、癌症的人员,除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者外,在兑现工资时可比照合格等次处理。

  第十七条 停薪留职人员,凡履行了合同义务,除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者外,在兑现工资时可比照合格等次处理。

  第十八条 对军队转业(退伍)军人的年度考核,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退伍)时的鉴定,除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者外,一般定为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 女职工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享受的假期以及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婴儿哺乳期内,应参加年度考核,凡未违反省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也未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者,一般定为合格等次。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要与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相结合,注重实绩,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视单位目标管理情况有所区别,一般控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10%左右,最多不超过15%。

作者:人事局

编辑:李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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