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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十条禁令”干部免职通报(第三期)

来源:红网蓝山站 作者:蓝山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李宗凯 2014-04-24 10: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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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十条禁令”干部免职通报(第三期)

  蓝群组办发【2014】26号

  2014年3月26日,根据群众举报,县委派出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反映县委宣传部副部长黄礼伟酒后驾车的问题进行了核查。调查组查阅县交警队执法案件记录及卷宗资料、并进行个别问话,核实群众举报反映黄礼伟同志3月24日(星期一)晚餐后酒后驾车的问题属实。

  黄礼伟同志作为一名科级领导干部,其酒后驾车的行为,违反了省、市县的相关规定,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中共湖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省监察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项“...酒后驾车...”及第四条“有本规定第三条第(六)和第(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进行免职...”、永州市委“‘六个一律处理’...对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一律予以免职...四、酒后驾车的...”、蓝山县委《蓝山县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十条禁令”》“...七、严禁酒后驾车和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全县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禁令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情节严重的,是领导干部的,一律予以免职...”的规定,县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于4月21日上午召开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去黄礼伟同志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联党组书记、成员职务。

  全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以来,各部门单位都高度重视,坚决反对“四风”,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但仍有个别党员干部无视规定禁令,心存侥幸,顶风违纪。县委活动办要求全县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此次事件为教训,严守省、市、县制定的有关“规定”和“禁令”,要把制度约束作为刚性约束,增强改进作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执行力,做到令行禁止、不搞例外,个人习惯不能与规定制度相违背,个人行为不能触碰禁令纪律的高压线,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认识,端正行为态度,维护全县干部职工队伍的良好形象。

  中共蓝山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

  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

来源:红网蓝山站

作者:蓝山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李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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