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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森林禁火令

来源:蓝山新闻网 编辑:欧阳翔煜 2022-04-05 13:35:38
新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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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群防群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22年4月5日至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境内所有山林及山林区域(其中,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禁火时期在禁火区域实行“八个严禁”的规定:

(一)严禁上坟烧钱纸、烧香、点烛;

(二)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山;

(四)严禁吸烟、野炊、烧烤、使用火把照明、玩火;

(五)严禁烧蜂窝、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严禁违规炼山、烧火积肥以及烧稻草、秸秆、杂草、枝叶;

(七)严禁任何人员携带火种进山;

(八)严禁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清明节前后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在高火险天气,各乡镇场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防火部位和容易发生火灾的区域加强巡逻检查,全面排查火灾隐患。各村(组)要组建3-5人的基层护林员队伍,在入山路口、重点林区、坟墓集中地段巡逻守护,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各镇(林场)要组织具有专业扑火能力的队伍,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扑救。

六、要加强对精神病人、智力障碍人员和儿童的监护管理,严防弄火成灾。对放松管理、监护不力造成森林火灾损失的,要追究监护人的经济责任。

七、对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理。情节较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直至治安拘留;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场不加制止的,一律问责;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律严肃查处,同时追究行政责任。

八、镇、村干部要全员出动开展巡逻、宣传劝导,严格落实包保责任,随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禁火令,并积极监督举报,一旦发生火情,请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人民政府。蓝山县森林火警电话:0746-2213419。

特此通告。

蓝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2年4月5日

来源:蓝山新闻网

编辑:欧阳翔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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