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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一男子醉驾获刑六个月

来源:红网蓝山县分站 作者:雷格英 李守成 编辑:李宗凯 2017-02-24 10: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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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蓝山县分站2月24日讯(通讯员 雷格英 李守成)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邓某说,他知道酒后驾车是违法的。此案中,邓某两次都是抱着侥幸心理,以为不会那么凑巧就碰到有交警检查,邓某被查后因醉驾获刑,所以他告诫广大司机朋友喝酒千万不要开车,否则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他的教训是深刻的。

  2016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持C1驾照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蓝山县塔峰镇新建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县妇幼保健院门前路段时,被蓝山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邓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18mg/100ml。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邓某于2016年12月1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饮酒后驾驶湘M6DR66小型普通客车,从蓝山县塔峰镇三口井开往蓝山县塔峰西路,途经蓝山县塔峰中路建设银行门前路段时,将行人李某撞倒,经蓝山县交警大队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241.5mg/100ml。邓某在交警送其抽血时趁机逃走。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邓某到蓝山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邓某的家属与李某鹏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李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邓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两次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体内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值分别为153.18mg/100ml、241.5ml/100mg,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同一罪行,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邓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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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格英 李守成

编辑:李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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