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发〔2015〕7号
中共蓝山县委 蓝山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对乡科级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对乡科级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蓝山县委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0日
关于加强对乡科级党政正职监督的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乡科级党政正职的监督,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对乡科级党政正职的监督,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遵循科学民主公开、依法依纪推进、监督管理与支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的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科级党政正职是指县委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党组织关系在蓝山的省、市驻蓝单位的党政正职。
第四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政治纪律的情况。是否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存在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执行不力,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是否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决策制度;是否做到对“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实行末位表态。
(三)执行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是否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组织人事政策规定;是否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选拔和任用干部;是否有违背原则、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
(四)执行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在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是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五)执行财经工作纪律的情况。是否带头加强财务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用有限的资金做实事、办好事、干大事;是否存在违规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以及违规减免税收、规费的行为。
(六)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是否带头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是否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项目审批、资源配置、经济纠纷等市场经济活动,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是否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班子成员和下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管理,积极推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否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八)执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的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市委“十项规定”和县委“十项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是否树立和弘扬好的作风,身体力行,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
(九)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严格依法行政,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
(十)其他需要对党政正职进行监督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的要求
第五条 实行党政正职“五个不直接分管”。乡科级党政正职对本地、本单位工作负总责,履行决策和监督职责。在领导班子分工中,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大宗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事项,要明确由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分管。党政正职根据相关职责负责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具体分管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各级各单位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实行党政正职末位表态。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中共蓝山县委办公室印发蓝山县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蓝办发〔2014〕45号)的要求,实行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除紧急处置突发事件外,党政正职不得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不能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工作相结合,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在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的同时,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第八条 实行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乡科级党政正职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重要事项内容要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新任的党政正职人选,在考察期间必须按有关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必要时由组织部门进行核实;对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取消其任用资格。新任党政正职必须参加廉政培训和知识测试。
第九条 实行述廉述德评议。乡科级党政正职每年年底要向县纪委进行书面述廉述德。县纪委定期安排部分乡科级党政正职在纪委全会上进行述廉述德评议,对在评议测评中“不满意”票在三分之一(含)以上的,由县纪委向县委提出调离岗位、辞职或免职的处理建议。对评议中反映问题集中突出,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每年要召开一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要求,从严从实坚持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开展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接受党员群众的意见,并认真加以改正。
第十一条 坚持谈话制度。县委、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领导每年要与部分乡科级党政正职谈话;新任乡科级党政正职必须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对乡科级党政正职进行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根据谈话内容和要求决定谈话时间和具体方式。谈话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坚持党政正职任职回避和交流轮岗制度。乡科级党政正职的配偶、子女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不得在乡科级党政正职任职机关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工作。乡科级党政正职在同一地区或单位任同一职务十年以上的必须进行交流或轮岗。
第十三条 坚持廉政审查制度。对拟提拔的乡科级党政正职,县委组织部要将拟提拔对象名单报送县纪委进行廉政审查。县纪委要及时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建立廉政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乡科级党政正职廉政档案管理制度,将乡科级党政正职年度述廉述德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测评、民主评议、廉洁自律、信访举报、立案查处、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情况纳入廉政档案管理,作为其廉政建设评价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乡科级党政正职廉政档案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实绩管理。对乡科级党政正职在政令畅通、履行职责、重点工作和突出事迹情况、县领导评价、奖励惩罚情况、出勤情况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纪实考核和管理,进一步提升干部执行力,并以干部实绩卡的形式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评先选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全面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实行法定审计对象全覆盖,乡科级党政正职在一个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强化任中审计,不断扩大任中审计比重,全面推进乡科级党政正职同步审计。强化结果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乡科级党政正职考核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对审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追踪问效。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推行党务、政务和其他事务公开。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应当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重大决策的实施,事中定期向群众公开进展情况,事后向群众通报结果。
第四章 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县委承担乡科级党政正职监督工作的主体责任。县委常委会定期听取乡科级党政正职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县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和联系范围内乡科级党政正职的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承担对乡科级党政正职的监督责任,定期开展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县委报告。
第二十条 各乡镇纪委和县纪委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履行对本地、本单位乡科级党政正职的监督责任,及时向县纪委、县监察局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乡科级党政正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问责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红网蓝山站
编辑:李宗凯
本文为蓝山新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