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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法院倾力调解成功化解十年边界纠纷

来源:红网蓝山站 作者:周智勇 吴宏长 编辑:李宗凯 2014-05-13 08: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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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蓝山站5月13日讯(通讯员 周智勇 吴宏长)  2002年6月,蓝山县新圩镇龙家坊村龙雄学、龙先政、龙国次、龙六生四人合伙承包邻县临武县万水乡上横村、下横村公路工程,在工程完工验收后,上横村村委会、下横村村委会立下了807395元的欠条。期间龙雄学、龙先政、龙国次、龙六生四人多次催讨该笔债务,因上横村、下横村一直未支付该工程款,四人组织当地老百姓在该路段拦截临武方面的车辆。此事,惊动了临武、蓝山两县人民政府,经两县政府协调,由临武县政府垫付4万元给龙雄学、龙先政、龙国次、龙六生四人先行支付民工工资。在2006年10月前,上横村、下横村两村一直未支付该笔款项,于是龙雄学、龙先政两人到蓝山县法院起诉临武县万水乡上横村、下横村请求判决两村给付工程款767395元。2006年11月21日蓝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临武县万水乡上横村、下横村给付龙雄学、龙先政公路建设工程余款767395元。”判决生效后,龙雄学、龙先政申请蓝山县法院强制执行。

  2007年2月,龙国次、龙六生两人知道后,另起诉到蓝山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与龙雄学、龙先政的合伙关系,并分割工程款767395元债权,同时分担共同债务。经蓝山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确认原告龙国次、龙六生与被告龙雄学、龙先政不存在合伙关系,由被告龙雄学、龙先政给付原告龙国次10万元,龙六生6万元,并同意在本院执行临武县万水乡上横村、下横村给付公路建设工程款一案中的标的款中由本院直接给付给原告龙国次、龙六生。原告与被告在该工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原告在该工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全部由被告清偿。

  2010年6月21日,龙雄学、龙先政撤回执行申请,致使龙国次、龙六生债权无法实现。导致两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并时常发生拦截车辆的事件,相邻两县村民矛盾不断升级。蓝山县委政法委、临武县委政法委及蓝山法院先后十余次到达现场调解,只是每次稍有缓解相邻两县村民的矛盾,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纠纷的根源。

  蓝山法院主管执行的副院长肖波和执行局局长吴宏长在今年开年之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涉民生案件执行年”活动的要求,将该案列为今年必须执结的案件。从2月全市执行工作会议召开后,由蓝山法院执行局吴宏长局长包案,组织专门力量多次到达被告临武县万水乡上横村、下横村,并前后多次组织协调,现场送达裁定文书,但临武县万水乡上横村、下横村支两委领导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拒签文书。在两次邮寄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两村仍然拒绝签收后。执行一时陷入了僵局,经蓝山法院党组研究讨论,及时向蓝山县委政法委汇报。县委政法委又与临武县委政法委协调,以妥善处理相邻两县边界关系为出发点,两委及法院领导又一次次来到上横村、下横村。

  2月19日,蓝山法院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执行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采取罚款或拘留等措施。向上横村、下横村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如该村仍不配合,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主要负责人不协助执行罚款。4月16日,两村村主任来到蓝山县人民法院,蓝山县委政法委和临武县委政法委双方领导一起就本案进行调解,在蓝山县法院由肖波和唐助国两位副院长分别对案件双方当事人分开谈话,通过长达一个多小时的辨法析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两村村主任态度诚恳的说:“我们知道你们修条路确实是花了不少的钱,得实惠的确实是我们两个村。实在是村里拿不出这么多钱,而且我们原来都不是村干部,具体很多情况又搞不清。所以,一直对这个事情有点抵触,现在通过你们的讲解,我们也了解了政策,了解了法律,同时也被你们的敬业精神所感动,对自己以前的做法感到后悔。这个帐我们现在认了,现在只是希望两位龙兄弟能够给我们一个缓冲时间,你们都知道的,村里每年的划拔款都是每年2月底才到,而且资金也只有几万块钱。”

  在看到两村村主任表态后,蓝山法院干警和两县政法委的领导又马上做两位申请人的工作。最后,双方当事人最后一致达成了和解协议:今天,先由两村付给龙国次、龙六生两人40000元,其余的十二万元分三次付清,在每年的3月5日前给付清楚。

  至此,一起长达十余年的涉民生执行积案终于在该院几十余次的协调和走访中划上圆满的句号,两申请人紧紧握住干警们的手,一再表示感谢:“如果不是你们的契而不舍,我们这个工程款就打水漂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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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智勇 吴宏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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