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来源:蓝山新闻网 作者:蓝山县人民政府 编辑:彭庆 2022-03-14 11:32:54
新蓝山
—分享—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群防群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二、禁火地域:全县境内所有山林及山林区域。

三、防火戒严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区野外烧田埂草、稻草、土边、火土灰、木炭和炼山整地等;严禁在林区野外烧火取暖、野炊、烧蜂窝和点火把照明;严禁在林区野外乱丢烟头、火种;严禁在林区坟场、墓地周围及庙外点香烛、烧纸钱和燃放鞭炮。

四、元旦、春节、清明节、国庆节和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在高火险天气,各乡镇场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防火部位和容易发生火灾的区域加强巡逻检查,全面排查火灾隐患。各村(组)要组建3-5人的基层护林员队伍,在入山路口、重点林区、坟墓集中地段巡逻守护,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六、对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理。情节较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直至治安拘留;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场不加制止的,一律问责;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律严肃查处,同时追究行政责任。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并积极监督举报,一旦发生火情,请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人民政府。蓝山县森林火警电话:0746-2213419。

特此通告。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6日

来源:蓝山新闻网

作者:蓝山县人民政府

编辑:彭庆

本文链接:http://www.lsxw.org.cn/content/2022/03/14/11006075.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蓝山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