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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蓝山县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

来源:红网蓝山站 作者:肖志生 编辑:李宗凯 2013-12-10 15:27:43
新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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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年初,蓝山县地税局对辖区内60家行政事业单位税费进行了全面清查,笔者在税务检查中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纳税意识薄弱、主动相比欠佳,行政干预较多,日渐成了税收是日常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在蓝山县日常征管环节中,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是行政事业单位日常税收征管的重点。就此,笔者结合蓝山县的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环节进行粗略的分析,以期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提供参考。

  一、日常征收管理现状

  (一)代扣代缴不力。一些单位发放的津补贴、奖金及其他工资外收入,会计做账时,未按规定科目全部纳入个人收入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某单位造册发放人人有份的补助684623元,按财务制度规定应列入“事业支出-工资福利支出”科目,而该单位却在“事业支出-商品服务支出”科目中列支,少扣缴个人所得税42680元。

  (二)纳税意识薄弱。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从领导到普通员工,普遍缺乏对个人所得应依法纳税常识,不理解甚至阻挠代扣代缴工作。某房产局某职工在税务机关结算的过程中,多次打电话干扰结算检查人员,认为自己领取的工资不多,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甚至认为税务机关计算的应扣税款不公正,只有领导工资薪金高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税收政策认识模糊。由于财政资金困难,对所属人员月工资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而实际征管过程中,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于集中发放工资薪金的扣税政策存在偏见。如由于财政资金困难,某局2012年1月才集中发放98人属于2010年的津贴1243620元,人均12960元,2013年2月才发放95人属于2012年的津补贴1482000元,人均达15600元,在税务机关检查时,要求对补发以前月份津贴补贴分摊到月再计算扣税。

  (四)征管难以到位。近年来,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薪金福利发放方式的改变,个人收入形式和收入渠道多元化,有的单位以购物卡、购物券、或者以实物的形式为员工发放补助、福利。有的单位对其他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根本不设帐,使得地税部门在日常征管过程无证可查。

  二、针对日常征管现状,注重政策宣讲

  针对日常征管现状,地税部门要加强纳税服务,耐心做好政策咨询和服务工作,加强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税税费核算清查,经查实结算,查补某医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5.6万元,其他28个行政事业单位扣缴报告个人所得税95.2788万元。

  (一)加强税收政策宣传,明确扣缴义务。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集中学习《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文件 )。告知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将财政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日常宣传中要注重个人所得税法扣缴报告期限的讲解。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三)注重扣税政策的宣传。结合县财政实情,针对部分行政事业集中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的现象,告知扣缴单位相关的扣缴政策,明确目前允许分摊到各月进行计算的情况,应仅为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或者是如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有明确规定的政策。(作者:蓝山县地税局 肖志生)

来源:红网蓝山站

作者:肖志生

编辑:李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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