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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不能送达情形的出现及处理

来源:红网蓝山站 作者:苏敏 编辑:李宗凯 2013-05-14 17: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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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该督促程序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必经过辩论、调解和裁判等程序,它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成为了解决简易明了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纠纷的首选法律程序。

  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具有非诉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但因其仅是经过书面审查来确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有其他债务纠纷、是否能够送达债务人,在发出支付令后,有可能发生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或不能直接送达情形。

  被申请人是否提出异议不可预料,法院在审查中也无法确定,是实际存在的。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之规定,受理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并告知债权人可以起诉。

  支付令不能直接送达情形是否存在,又如何处理?

  支付令不能直接送达情形是确实存在的。对于该情形的出现,有不同意见,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规定的受理条件,认为如果存在支付令不能直接送达债务人的即不符合支付令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申请,也就绝不可能出现支付令不能直接送达的情况。但在实际办理当中,支付令是否能直接送达至被申请人也是不可预料的,因为法院在审查时是简单的书面形式审查,只需要确定被申请人有明确的地址能够直接送达即可,而不可能先找到被申请人见到其本人后再发出支付令。同样,申请人掌握提供的被申请人地址也有可能随时变动或出错。例如: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在某学校任教,有确切地址,法院致电教育局,告知确有被申请人其人,现在某学校任教,法院即作出受理并发出支付令。但当办案人员到某学校送达时却被告知该被申请人已于月前停薪留职外出,去向不明亦无任何联系方法。

  支付令不能直接送达情形出现后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条款中仅提供了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时的处理办法,对不能直接送达的处理没有明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此提供了处理方法和依据。实际操作当中,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分两个步骤进行处理,一是通知申请人查找被申请人确切地址限期提供给法院,二是作出民事裁定书终结催促程序。

  一是通知申请人查找被申请人确切地址限期提供给法院。法院在发出支付令后出现无法直接送达情形后,首先,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之规定,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查找被申请人确切地址提供给法院,如能在送达规定的期限三十日内直接送达至被申请人,即为有效,督促程序得以继续。

  二是作出民事裁定书终结催促程序。在采取第一步骤仍然无法取得被申请人确切地址以至无法在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送达被申请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之规定,受理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并明确支付令自行失效,告知债权人可以起诉。(作者:县法院 苏敏)

来源:红网蓝山站

作者:苏敏

编辑:李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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