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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 |
平原湖区 (A类) |
丘陵区 (B类) |
半山半丘区 (C类) |
山区 (D类) |
平均每个乡 镇人口 (万人) |
3.8 |
5.5—7.5 |
4.5—5.5 |
3.5—4.5 |
2—3.5 |
平均每个乡 镇面积 (平方千米) |
160 |
130 |
150 |
160 |
180 |
平均每个建 制村人口(人) |
2500 |
2500-3500 |
2000-3000 |
1500-2500 |
1000-2000 |
县级市城区、县级政府驻地镇和中心镇预期规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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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人口数(万人) |
最低面积值(平方千米) |
调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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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 |
丘陵区 |
平原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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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城区 |
15 |
300 |
250 |
200 |
现有乡镇规模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得划小规模;未达标的,撤销周边乡镇并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城区(县城镇、中心镇)。 |
县(总人口 低于30万人 的县外)政府驻地镇 |
10 |
250 |
20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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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镇 |
多于同类乡镇平均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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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镇改设街道要求 |
符合《湖南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纲要(2014—2020年)》和《湖南省“十二五”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的要求,城市化程度高、经济发展快、经济规模大的县城镇可以改设为街道,每个街道人口5万—10万人,面积30—50平方千米。 |
5、乡镇区划调整改革方案制定主体和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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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主体及申报流程 |
并乡镇方案 |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合村方案 |
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确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
6、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完成时限
合并乡镇工作2015年下半年启动,2016年春节前基本完成。
合并建制村工作可以与合并乡镇工作同步推进,也可与第十次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基本同步,2016年底前完成,2017年上半年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委会。
7、确定乡镇、建制村规模总的原则
平原湖区乡镇、村人口多一些,山区乡镇、村人口少一些;山区乡镇、村区域面积大一点,平原湖区乡镇、村区域面积小一点。
8、合并后乡镇建制的确定
镇与镇合并继续设镇;乡与镇合并可以设镇;乡与乡合并继续设乡,符合设镇条件的可以设镇。民族乡与一般乡镇合并时,按省民宗委指导意见,少数民族人口达到一定标准可以继续设立少数民族乡。
9、乡镇区划调整改革撤并的重点
10000人以下的小微乡镇; 人口不足5000人的民族乡; 1000人以下的建制村,但不搞“一刀切”。各县市区在确保完成并乡镇合村任务的前提下,辖区内乡镇、村规模宜大则大、宜小则小,允许灵活对待。
10、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驻地选择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驻地应选择已成为或可以发展成为本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中心的位置,且地理位置尽量靠近辖区中心。
合并后新设立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选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遵照中央关于禁止新建楼堂馆所的相关规定,不新建乡镇治所。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变动,要继续全面保护好辖区内古镇、古村落等历史文化遗产。要避开洪涝、缺水、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并与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相衔接。
村委会驻地选择,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并乡镇合村后,为方便群众办事,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在被合并乡镇人民政府原驻地设置片区便民服务中心,作为服务群众办事的窗口;被合并建制村原村部可设置便民服务点;片区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点的存续时限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决定。
11、新设乡镇和建制村的命名
尽可能以原有乡镇和建制村名称中的一个作为合并后新乡镇和建制村的名称。新设乡镇政区名称的命名,要尊重历史、传承文化、突出特色,反映辖区内干部群众的美好愿望和良好追求。乡镇命名要广泛征求当地干部群众意见,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备选方案,由市州区划地名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仍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由省区划地名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命名的相关材料与并乡镇方案申报材料一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部分县沿用的“城关镇”,名称不规范,是通用名称,没有突出当地文化特色,不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此次合并乡镇工作中如涉及城关镇的合并,应一并进行更名。
建制村的命名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在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连同并村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12、各类管理区和产业园区代管乡镇、村的合并工作
各类管理区和产业园区代管的乡镇一并纳入此轮并乡镇合村范围,在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并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依法依规完成申报流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支持管理区、产业园区开展乡镇、村合并工作。
仍未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大中型农场体制改革的意见》(湘发〔2000〕4号)文件改革到位的农、林、渔场,此次改革应将其行政管理职能剥离,将其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区划就近并入相邻乡镇,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
13、并乡镇合村债权债务和资产处置
调整合并后,被合并乡镇和建制村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在清理核实后原则上一并纳入新设立的乡镇和建制村统一管理。乡镇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置根据《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4、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后行政区划图的制作
各市州、县市区在并乡镇合村工作完成后编制规范化的行政区划图,各级民政部门是行政区划图审查批准的主管部门,各级行政区划图的图稿未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不得付印。
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划图统一由省民政厅监制,由省国土资源厅提供基础地理数据,由有资质的单位制作。
15、合并乡镇机构设置
在乡镇党政机构不超过4个、事业站所不超过6个的限额内,根据合并乡镇的类型和规模,确定党政机构设置形式和数额,一般可设置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等3—4个。
16、合并乡镇领导职数配备
乡镇领导职数的配备一般包含党委书记、乡镇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镇长、人大主席、武装部长等。合并乡镇重新明确类别的,其领导职数核定原则上仍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0〕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二类乡镇不超过9名,三、四类乡镇不超过7名。在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扩大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人大、政协联络、武装部有关工作负责人员的配备,须在规定的乡镇领导职数范围统筹考虑。
乡镇合并后因职数减少不能继续担任乡镇领导职务的干部,应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区划调整改革统筹安排,在领导职数内安排确有困难的,允许在5年过渡期内暂时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消化超职数配备乡镇领导干部总计划及年度计划,确保如期完成消超任务。对未按计划完成消超任务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新提拔乡镇领导干部。
17、人员编制和干部职工安置
此次合并乡镇,省里不就乡镇行政、事业编制提出统一精简要求,各地要按标准核定合并乡镇机关站所的人员编制,超出标准的人员编制实行“出一减一”,今后核减的编制,省里暂不统一收回。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尊重干部意愿,可采取就地安排任职、交流使用、职数限额内改任非领导职务、晋升职级退出现任职务、提前退休等途径,妥善做好合并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安排。鼓励干部到村、社区担任“第一书记”。
18、 乡镇区划调整改革财政奖补政策
1)目标乡镇数: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分类确定的新一轮改革后保留乡镇数作为目标乡镇数。
2)奖补范围:县市区在新一轮改革截止时达到省定目标乡镇数,纳入奖补范围。即为确保按时按量完成本轮改革任务,只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合并任务的县市区,方可给予奖补。
3)奖补标准线:按照新一轮改革后各县市区目标乡镇数和全省乡镇平均25%的减幅,测算出今年改革前各县市区按全省平均水平应配置的乡镇个数,作为奖补标准线。
4)奖补基数:以各县市区奖补标准线(即改革前按全省平均水平应配置乡镇数)与改革后实有乡镇数的差额作为奖补标准乡镇数,按每少一个乡镇奖励50万元的标准安排基数奖补。
5)特殊政策:新一轮改革中,县市区实际合并乡镇数多于其奖补标准乡镇数的,多出的乡镇由省财政按每个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因为这部分新合并的乡镇属于还过去改革滞后的历史欠账,不应进基数奖补。对此次改革前已享受并乡镇合村财政基数奖补的不重复奖补。
6)建制村奖补政策:全省建制村合并相关财政奖补政策按照乡镇合并方法调整完善。奖补标准为每合并1个建制村,奖补4万元。
7)财政奖补用途:主要用于改善和提升乡镇、村公共服务能力,同时可以用于化解乡镇、村历史债务。
19、乡村道路建设措施
按照合并前的乡镇、建制村为单位,确保有条件的原建制村100%通沥青(水泥)路。合并后达到一定规模的乡镇,优先规划高等级公路连接政府驻地。
20、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设置
1)原则上每个建制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在乡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
2)因乡镇合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便的地区,保留已合并乡镇的卫生院,以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非建制乡镇卫生院存在,或将其改为建制乡镇卫生院的分院,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备案。已合并乡镇的计划生育服务所按同样模式统筹处理。
21、合并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资产及债务处置
调整合并后的原建制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其资产属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卫生计生事业。
确需置换或转让的,必须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等量补偿的前提下,按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卫生计生服务管理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在处置前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愿。
22、合并后建制村卫生室设置
1)原则上每个建制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即建制村卫生室),承担辖区内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2)建制村合并后,对面积大、人口多且与邻近村卫生室相距较远的村,可酌情保留原建制村卫生室,以现建制村卫生室医疗服务点的形式存在(即一村多室),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3)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建制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或其下设网点履行建制村卫生室职能。
23、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学校布局原则
1)合理设置,动态平衡。保持现有学校的相对稳定,尽量不改变现有学校总体布局,同时依据生源变化等需要适时新建、合并和恢复学校(教学点)。
2)分项考量,综合评定。新建、撤并或恢复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从人口变化、环境交通、群众承受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
3)坚持标准,规范程序。
4)市县为主,及时报备。县市区人民政府自主确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新建、撤并和恢复;市州人民政府指导县市区布局调整,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4、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学校布局标准
1)关于学校设置:原则上现有乡镇设置的初中应当保留,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寨设置小学或教学点。小学和教学点的设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2)学校服务半径: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以走读方式就学,则学校服务半径为农村小学2.5千米,初中3千米,保障学生每天上学单程步行时间一般不超过40分钟。
25、撤并学校资产处置
调整后不再承担教学任务的非私立学校,其校产属公有教育资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只能继续用于教育。
确需置换或转让的,必须在保证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和等量补偿的前提下,按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处置,必须事先征求捐赠人意愿,对于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机构捐建的希望小学等教育资源必须审慎研究处理,且必须征得相关机构的同意。
撤点后的学校校园校舍应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编辑:李宗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