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蓝山站12月25日讯(通讯员 周智勇 李权) 2013年8月30日7时50分左右,被告人江某文驾驶车牌号为赣K53732挂车与刘某书驾驶的车牌号码为粤BH0553半挂车在广东省连州市丰阳路段发生车辆刮擦,双方就此发生口角,随后,在湖南省蓝山县境内永连公路南风坳隧道靠近广东方向一侧的隧道口旁,被告人江某文指使行驶在前方车牌号码为赣K50053的半挂车司机拦下刘某书驾驶的车辆,被告人江某文使用石块、铁锤等工具,将刘某书驾驶的挂车前挡风玻璃、前大灯、前面罩、电瓶等部位砸坏。经蓝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7160元。
另查明,被告人江某文与受害人刘某书已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已履行),并且对被告人江某文的行为表示谅解。
蓝山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文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因车辆刮擦与他人结怨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江某文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江某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来源:红网蓝山站
作者:周智勇 李权
编辑:李宗凯
本文为蓝山新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