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蓝山站12月24日讯(通讯员 周智勇) 被告人赵某2009年8月至2011年上半年期间,以伪造的公章、假材料等共计骗取了蓝山县农业银行贷款21万元。2009年,被告人赵某找到谢某喜伪造了“蓝山县紫良瑶族乡高沅村委员会”公章一枚。2011年1月,被告人赵某用伪造的“蓝山县紫良瑶族乡高沅村村委会”公章及伪造的贷款人刘某松的贷款证明、担保人李某辉的收入证明,通过蓝山县农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封某成骗取了蓝山县农业银行贷款5万元。2009年8月,被告人赵某用伪造的“蓝山县荆竹国有林场”的公章和伪造的担保人雷某虎的收入证明、贷款人盘某志的贷款证明,通过蓝山县农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封某成骗取了蓝山县农业银行贷款3万元。2010年10月,被告人赵某找到李某军,李某军又找到黄某群,用伪造的贷款证明材料通过蓝山县农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封某成骗取了蓝山县农业银行贷款5万元。2011年初,被告人赵某找到谢某喜伪造了“蓝山县所城镇居委会”的公章一枚,赵某给了谢某喜60元。2011年2月11日,被告人赵某用伪造的“蓝山县所城镇所城居民委员会”公章和伪造的全宏亮的贷款证明,通过蓝山县农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封某成骗取了蓝山县农业银行贷款5万元。2011年4月3日,被告人赵某找到邱某恒,用伪造贷款材料以毛织加工为由,通过蓝山县农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封某成骗取了蓝山县农业银行贷款3万元。
蓝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印章,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蓝山县农业银行贷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单位蓝山县农业银行达成了还款协议,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来源:红网蓝山站
作者:周智勇
编辑:李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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