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蓝山站9月1日讯(通讯员 何英学) 日前,消费者蒋某来到蓝山县工商局投诉某商店在结账时未按标签价格收费,多收费用4.8元。
蓝山县工商局接到投诉后,不因投诉涉及金额较小而懈怠,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调查。经查,某商店在调整商品销售价格时,没有及时调整商品标签,致使蒋某在购买啤酒时被多收取了4.8元。然而,在事实面前,商店老板仍拒不承认过失,也不同意退还多收取的费用。执法人员详细讲解新《消法》相关规定,指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有欺诈行为的,应支付商品价款3 倍的赔偿,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最后,商店老板同意赔偿王先生500元。
来源:红网蓝山站
作者:何英学
编辑:李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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