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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小字报”惹的祸

来源:红网蓝山站 作者:何明贵 周智勇 李兵山 编辑:李宗凯 2014-03-18 09: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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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蓝山站3月18日讯(记者 何明贵 通讯员 周智勇 李兵山)  2013年7月16日下午1 6时许,因被害人胡某波在蓝山县城进汇源乡路边的电线杆上等处粘贴关于被告人钟某春的表妹陈某某的“寻人启事”的“小字报”,该“小字报”有毁损陈某某声誉的内容,被告人钟某春打电话给胡某波,要胡春波到陈某某家里讲清楚此事,并与胡某波因此事产生争执。尔后,胡某波驾车来到汇源乡源峰村黄竹围组陈某某家附近路口路段,胡某波到后与陈某某的哥哥陈某明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打架。被告人钟某春见状持两把菜刀冲向前砍刺胡某波,在打斗过程中,双方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其中,钟某春特菜刀将胡某波的右上下肢、左上肢等部位砍伤,钟某春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钟某春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胡某波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春于2013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亲属代为垫付了被害人医药费合计人民币3000元。

  蓝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罪行,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胡某波在多处粘贴有损于被告人钟某春的表妹陈某某声誉的寻人启事“小字报”,对矛盾激化有明显过错,可对被告人钟再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钟再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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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明贵 周智勇 李兵山

编辑:李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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