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蓝山站3月12日讯(通讯员 王凌富 王兴华) 日前因扒窃构成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依法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成为我县人民检察院批捕“扒窃入刑”第一案。
2012年2月29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打牌输钱后,起扒窃之心并购买作案工具镊子一把,到县一市场内,使用镊子扒窃王某口袋里的一百一十元钱后,被公安局民警当场人赃俱获。
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员经审查认为,扒窃是一种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随着扒窃行为多发、人身危险性增大等原因, 犯罪嫌疑人朱某虽然仅扒窃110元,但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朱某的行为则涉嫌构成盗窃罪,故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朱某作出批捕逮捕。本案的成功办理无疑给市民打了一剂强心针,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同时对犯罪行为也起到了相应的震慑作用,为今后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法律链接:
旧法:按照法律规定,盗窃罪追究刑责的标准是盗窃价值1000元以上,盗窃1000元以下则是被处以劳教、行政拘留或治安处罚等处理。小偷小摸、扒窃等行为,如果没偷着财物或者价值较小,以往只是面临治安处罚。
新法: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惩罚力度。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入户盗窃、扒窃不以数额计算,哪怕一分钱未偷到也构成盗窃罪。
旧刑法惩罚的是结果犯(即要有犯罪后果),新刑法惩罚的是行为犯(有犯罪行为即可),这是国家保护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的重大举措。
来源:红网蓝山站
作者:王凌富 王兴华
编辑:李宗凯
本文为蓝山新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