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大队决定于2021年8月1日起启用蓝山县境内主要道路“电子警察”电子监控设施抓拍机动车人行道不停车让行的、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驾乘摩托车、电动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等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警察”电子监控设施位置:
1、塔峰路与城东路交叉路口
2、湘粤路与新建路交叉路口
3、湘粤路与塔峰路交叉路口
4、湘粤路与南平路交叉路口
5、湘粤路与城东路交叉路口
6、塔峰路建设银行门口路段
7、南平路交警大队门口路段
8、G537竹市路段
9、G537长铺路段
10、S231新圩路段
二、相关规定
根据电子监控记录,凡在上述路段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共同营造我县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公告
蓝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7月26日
编辑:李宗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