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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供水设施整治用水秩序的通告 蓝政函〔2020〕14号

编辑:李宗凯 2021-06-03 09: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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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县城乡供水管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维护和规范供用水秩序,打击盗用城市公共用水、违规用水和破坏供水设施行为,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供水设施保护和用水秩序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破坏城市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启用和堵塞城乡供水管网中的阀门、水表、管道以及公用消防栓等供水设施。凡破坏供水设施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污染饮用水水源及水质。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一切污染水源及水质的活动,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三、严禁在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违章作业。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必须经县城市供水部门同意后实施。

  四、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县城市供水部门同意后实施,并在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五、严禁各种形式盗用自来水及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施工打孔、私接管道、绕越计量水表盗用自来水;禁止采取非法手段致使计量水表停滞、失灵、逆行,造成水表计量不准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从公用消防设施上取水。违者将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阻碍供水设施维护及供水建设项目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水设施维护及供水建设项目中强行阻工、"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凡阻碍供水设施维护及建设项目施工的,由司法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七、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目录水价。所有用水户必须按照计量水表的计量值按时缴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水费,违者由县城市供水部门依法停止供水,并追缴水费。

  八、依法行使监督权利自觉履行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制止危害、盗窃、破坏供水设施及盗用水行为,有义务保护供水设施和举报违法行为。对积极举报者,经查属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746-2213379。

  特此通告。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

编辑:李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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