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为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我局将对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依法进行清理。此次工作的清理对象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之规定,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
对被列入清理范围的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我局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二、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
三、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现将拟清理的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予以公告,请名单中企业持开展经营活动相关证明材料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前往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联系地址:蓝山县塔峰镇蓝山大道(蓝山县法院隔壁),联系电话:0746-2211560.
特此公告
附件: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upload/news/202105/20210517104555641096.xls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来源: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李宗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