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湘财税〔2011〕92号)文件规定,个体户销售货物或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文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问题解答
1、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小微企业的销售额如何确认?
答: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其中征收率为3%。包括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含代开发票金额),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
3、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
答:从2014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能否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5、小微企业的申报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文件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6、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备案?
答:纳税人符合免税条件的,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即可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不需要另行申请或办理备案。
7、仅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文件规定,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
8、小微企业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有何规定?
答: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来源:蓝山县国家税务局
编辑:李宗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