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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县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等行为的紧急通知

编辑:李宗凯 2016-05-04 15:42:37
新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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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蓝山县委办公室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等行为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办)、县直和省市驻蓝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政行为,树立公务人员良好形象,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等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所属部门和机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省市驻蓝单位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

  二、具体内容

  1. 严禁公务活动(含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公务活动)早中餐上酒、饮酒(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活动除外);

  2.严禁工作日(含非工作日加班)早、中餐饮酒;

  3.在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严禁上酒、饮酒;

  4.严禁酒后执行公务;

  5.严禁穿着工作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6.严禁酗酒、赌酒、斗酒、强行劝酒、酒后滋事等有损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行为发生;

  7.公务活动一律不准上烟。

  本通知所称的饮酒,包括饮用白酒、米酒、红薯酒、黑糊酒、红酒、黄酒、啤酒以及其它含酒精类饮料等。

  三、监督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中酒类开支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违纪违规线索,要及时上报纪检监察机关,严禁隐瞒案件线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通过明察暗访、受理投诉举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把贯彻执行本通知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确保令行禁止。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和执行本通知精神。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顶风违纪者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凡因饮酒贻误工作、酗酒闹事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实行“一案三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举报电话:0746-2216734,0746-2223813。

  中共蓝山县委办公室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

编辑:李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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