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全县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告

来源:蓝山县人民政府 编辑:李宗凯 2015-03-16 11:16:39
新蓝山
—分享—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告

  蓝政函〔2014〕63号

  为切实解决我县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县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通告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曾在我县辖区内乡村医生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含5年)以上的老年乡村医生;

  2、2014年9月30日前已离开乡村医生岗位(以后年度新增人员须为上年12月31日前离开乡村医生岗位);

  3、截止2014年9月30日,已年满60周岁(以后年度新增人员须为上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

  4、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证明文件或持有其他能证明其曾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证明材料。

  (二)下列老年乡村医生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

  1、本通告颁布执行前已经去世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

  3、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注销乡村医生资格的;

  4、执业过程中造成二级及以上并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的;

  5、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工作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在乡村医生工作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在乡村医生工作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三、补助对象的确认

  (一)本人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由本人向原执业村卫生室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其中至少有3名年龄相近人员的证明),并同时承诺填写的《审批表》和提交的相关信息材料真实准确。

  (二)乡镇初审。

  老年乡村医生原执业村卫生室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审批表》及提供的原始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经村委会(居委会)初审通过的申请人,由村委会(居委会)将其《审批表》及原始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提交乡镇卫生院复核。经乡镇卫生院复核通过的申请人,由乡镇卫生院将其《审批表》及原始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提交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核实。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对乡镇卫生院提交的申请人《审批表》及原始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须按规定条件逐项进行核实。经核实通过的补助对象,须分别在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乡镇卫生院、原执业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经核实后,对第一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初步确定为补助对象,并将补助对象名单及有关信息材料报送县卫生局。乡镇(办事处)初审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28日,过期一律不再允许补报。

  (三)县级审核。县卫生局牵头,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对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名单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补助对象名单汇总后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核实后,对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补助对象,并登记造册,分别报送永州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并由市相关部门报省相关部门备案。

  四、计发时间和发放办法

  (一)计发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发。2014年10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从到龄且离开乡村医生岗位次月起享受生活困难补助。2014年10月1日以前超过60周岁的,从2014年10月1日起发放,其以前超过的年限不予补发。

  (二)发放办法。由县人社局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五、纪律要求

  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资格;对徇私舞弊,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通告。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5日

来源:蓝山县人民政府

编辑:李宗凯

阅读下一篇

返回蓝山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