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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告

来源:红网蓝山站 编辑:李宗凯 2015-03-16 11: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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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告

  蓝政函〔2014〕60号

  为切实解决我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县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通告如下:

  一、补助对象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

  2.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3.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年满60周岁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县政府将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统筹考虑。

  4.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本《通知》执行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三、补助对象的确认

  (一)本人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和证人名单,同时承诺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信息材料真实准确。

  (二)乡镇初审。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对村委会(居委会)提交的申请人《申请表》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形成初审意见。无原始证明材料的,申请人每个工作阶段需提供3名证明人,证明人中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初审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物证材料、证人证言须分别在所在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任教学校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经核实后,对第一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初步确定为补助对象,并将补助对象名单及有关信息材料报送县教育局。

  (三)县级审核。县教育局牵头,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对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名单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补助对象名单须分别在县教育局、所在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任教学校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同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核实后,对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补助对象,并登记造册,填写《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审核批》(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县教育局建档存留。

  因政策性迁移和婚姻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省内其他县市区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到原工作的县市区按程序申报,审核确认后,其生活困难补助由现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发放。

  四、计发时间和发放办法

  (一)计发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发。2014年10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生活困难补助。2014年10月1日以前超过60周岁的,从2014年10月1日起发放,其以前超过的年限不予补发。

  (二)发放办法。由县人社局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发放。

  五、乡镇初审截止时间

  2014年12月18日。此次核准后,不允许补报和新增享受政策人员。

  六、纪律要求

  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资格;对徇私舞弊,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通告。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5日

来源:红网蓝山站

编辑:李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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