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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蓝山县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

来源:红网蓝山站 编辑:李宗凯 2013-08-06 09:57:01
新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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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蓝山县委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蓝山县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 干 政 策 规 定

  (2013年8月1日)

  为加快全县承接产业转移步伐,推动我县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在全县范围内新办投资5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必须注册为企业法人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商贸流通类企业及县政府认定的其他类企业。

  二、产业政策

  1.鼓励投资者到蓝山经济开发区及其他工业集中区投资兴办企业。

  2.鼓励积极承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类生产企业和加工生产服务类企业来蓝投资兴业。

  3.鼓励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电子信息产业、农业产业、轻纺服装、机械制造。

  4.鼓励利用蓝山资源优势,兴办矿产资源精深加工型、再生资源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农产品深加工型、竹木制品精加工等企业。

  5.鼓励利用蓝山区位优势,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现代物流中心、大型专业市场、会展中心等商贸流通型企业。

  三、土地政策

  1.工业用地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参照我县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进行评估后的价格作为起始价。工业用地必须在一年内动工兴建,在出让合同中明确闲置二年以上的土地,政府依法予以无偿收回。

  2.工业用地原则上按60万元/亩以上的投资强度供地。

  3.固定投资2000万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在供地方面实行财政扶持,按我县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50%供地,超出基准地价50%的部分待企业开工建设并正式生产产品时一次性将超出部分奖励到位,专项用于企业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产后年纳税达到或超过15万元/亩、12万元/亩、9万元/亩、6万元/亩的,地价可再行优惠,由政府一次性按5万元/亩、3万元/亩、2万元/亩、1万元/亩的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4.允许企业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员工生活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兴建专家顾问楼、投资商居住活动中心区和员工宿舍区,并享受有关优惠。

  5.鼓励企业依法节约集约用地,凡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且节约用地并退还用地的,政府从企业缴纳的生产税收中按节约退还土地面积5万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鼓励企业改(扩)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来增资扩股、扩大生产,为提高土地利用率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6.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采用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工业企业。

  7.其它非工业项目用地价格,若上级部门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精神执行,没有文件规定的,可“一事一议”。

  四、财税政策

  1.年纳税1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前2年按50%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50%、后3年按30%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2.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企业,央企,中国名牌、全国驰名商标企业,上市公司、经省或省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我县投资建厂,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或与之相当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前2年按100%、后3年按30%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3.引进大型物流公司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快物流园区建设。对新增企业,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其5年内缴纳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县级实得的50%(不重复计算)奖励给企业补贴物流运输费用。每年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60万元。

  4.企业出口创汇。对新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且当年有进出口实绩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5.鼓励企业建多层标准厂房。多层标准厂房建成后,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第二层按100元/平方米,第三层及以上按1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与县政府签订专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不低于5万平方米),并用于招商出租、出售的,建成后一年内未租出或售出的,由县财政按每月6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一年。

  6.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部门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30%收取。

  五、用工政策

  1.蓝山县职业中专免费为企业培训员工。

  2.凡在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其子女按区域划分在县城就近入学,学校不得拒绝;工业园区企业负责人、中层技术、管理骨干的子女可任选一所县属学校就学,任何学校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

  3.凡在工业园区企业新招人员,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中心与工业园区企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班培训合格,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就业合同的,免费为其办理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4.凡工业园区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一年以上就业合同,办理了用工备案及社会养老保险,且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后,续签了下年度就业合同的企业,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以试用期用工补贴的方式奖励给企业。

  5.凡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6.每个乡镇场(办事处)对口联系园区企业,为企业常年输送合格员工。

  六、项目引进政策

  1.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100强、央企、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中国名牌企业、上市公司,固定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成功落地并投入生产的,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进单位或个人20-50万元。

  2.对引进实缴资本500万元以上,固定投资在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项目,成功落地并投入生产的,奖励项目引进单位或个人5万元;固定投资在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成功落地并投入生产的,奖励项目引进单位或个人8万元;固定投资在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项目,成功落地并投入生产的,奖励项目引进单位或个人15万元。

  七、总部经济政策

  1.总部资格认定。①在蓝山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并设立在蓝山,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在蓝山投资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企业;②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③在蓝山实行统一核算,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2.财税支持。对在我县投资新设立总部或设立地区总部并将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服务机构及将其他地区的产值在蓝山汇总入统,并在蓝山县缴纳税收的总部企业,在蓝山生产产生的税收,自投产产生税收之日起,按本意见中的第四款第2条执行,在蓝山以外生产产生的税收,自投产产生税收之日起5年内,每年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实得部分,财政前3年按100%,后2年按30%奖励给企业,累计奖励额度不得超过其在蓝山县投资总额。

  八、一事一议政策

  1.固定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以“一事一议”。

  2.年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一事一议”。

  3.一次性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的,可以“一事一议”。

  4.世界500强、中国100强、央企、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中国名牌企业、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来蓝投资的,可以“一事一议”。

  九、对接环境政策

  1.凡投资者在我县工业园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含新、老企业),工业生产用电价格(高耗能项目除外)比照工业目录电价执行。对年用电量特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电大户,供电部门负责做好优化用电方案,减少电费支出。

  2.凡用水量大的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可自办水厂(不对外营业),免收水资源费。

  3.供电部门优先安排园区重点企业用电。根据园区的用电负荷性质及对用电可靠性的要求,逐步建立双电源,确保企业用电。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因特殊原因确需停电,需提前24小时通知。对于落户园区企业的新增用电、增容、安装等要求,实行客户经理制,开展一对一服务,对提出的用电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安排,正常使用后为企业提供24小时服务。对园区企业厂区外的原有供配电设施实施免费维护。

  4.公开办事程序。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审批。项目审批实行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七公开。

  5.实行项目“全程代办制”。由县商务局负责全程代理外资企业落户蓝山的证照办理、远程核销业务、推行联网报关、提高通关效率以及出口退税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投资方入园的国土、规划、环保等审核手续由县经济开发区协助办理。

  6.保障国民待遇。对在本县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颁发“客商荣誉证”。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对依法经营、贡献大和热心公益事业的优秀企业主,符合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县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十、其他事项

  1.“三高”型(高成本、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不享受该政策。

  2.本规定项目引进政策中,固定投资到位有分期或分年度到位的,中介单位或个人可以按分期或分年的相应档位奖励到位。

  3.本规定所指项目投资规模及奖励金额无特殊注明的,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

  4.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凡此前制定的我县有关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5.本规定由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来源:红网蓝山站

编辑:李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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