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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规定

来源:红网蓝山站 编辑:李宗凯 2013-08-06 09:58:15
新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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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蓝山县委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规定

  (2013年8月1日)

  为加速推进全县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全面提升我县综合经济实力和整体竞争力,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财政扶持

  1.设立蓝山县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从2013年起,县财政统筹安排500万元作为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

  2.建立补助贴息制度。对工业企业实施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不低于总投资50%的技改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当年所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作为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设立企业奖励基金。每年安排企业奖励基金20万元用于奖励对县域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其中“十佳工业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增值税、所得税纳税额在10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户奖励2万元。

  二、加大信贷支持

  4.鼓励各类银行来蓝山设立分支机构。凡在蓝山设立分支机构的,自开业起2年内每年给予房屋租赁补贴20万元。

  5.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的贷款力度,对为工业企业提供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贷款总额每增加2000万元,由财政对贷款金融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2000万元的,按增长比例给予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建立工业企业担保贷款补贴机制,对担保机构年度对工业企业担保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担保额1%的标准由财政给予补偿。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展工业企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由财政对担保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的担保综合费率(含担保、评审、咨询费)在3%以下、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给予2%的保费补贴;对担保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担保综合费率在3%以下的担保业务中所出现的年度代偿损失,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三、鼓励技术创新

  7.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8.对当年被认定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中心(含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9.积极鼓励申请发明专利。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证书、国际发明专利证书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

  四、培育壮大企业

  10.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湖南省质量管理奖、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永州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11.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证书的,每证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

  12.引导产业升级。鼓励县内毛织企业通过信息化改造提升数字化设计和生产的能力,提高自动化水平,降低劳动力依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购置全新全自动电脑横机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台的补贴。

  13.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2013 -2015年工业年产值(以2012年末统计数据为基数)达到10亿元、5亿元、2亿元规模且县级实得税金保持一定增长的企业,由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0.5万元。

  14.新增入统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每户奖励2万元;达到入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的非法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更改为企业法人的,其办证所需费用由县财政补贴;企业因变更证照入统后因税率变动新增的税金,在企业新入统三年内,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作为扩大再生产资金。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扩大再生产需要新增土地的,县政府优先给予解决。

  15.鼓励重点工业企业上市。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上市融资的企业,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本县的,融资额(扣减发行费用,下同)在2—5亿元之间,税收在1000-1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融资额在5亿元以上,税收在1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对企业因上市补缴的税费,县级实得部分奖补给原企业股东。

  16.鼓励扩大内销。对外贸企业发展内销业务,在生产环节产生税收后,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第1-5年分别按100%、50%、40%、30%、2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17.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对已开展加工贸易的工业企业完成政府指导性任务的,按1000万美元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任务完成奖励;超额完成的,每超1000万美元另奖励1万元,依此类推。

  18.择优为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的中小微型企业争取国家、省级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技术改造资金、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

  五、引进和培养人才

  19.企业引进和培养技术人才政策比照全县引进人才有关政策执行。

  六、优化企业服务

  20.实行县级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县级领导要联系一家以上规模工业企业或一项工业重点建设项目,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21.实行工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县政府分管工业的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参与,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业发展相关问题。

  22.实行企业“宁静日”制度。每月1-20日为企业“宁静日”,除按正常程序进行的业务指导、安全生产检查、环保监测和公安办案等外,园区内企业未经过经济开发区审核、园区外企业未经过经信委审核,且由县优化办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必须检查的,经严格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检查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且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3.设立举报热线。在县优化办设立企业投诉举报电话(12342),及时受理投资者的各种投诉。对违规违纪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一次性奖励举报人200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七、其他

  24.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业类企业法人。

  25.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26.本规定由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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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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