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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和程序

来源:红网蓝山站 作者:苏敏 编辑:李宗凯 2013-04-27 22: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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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为维护执行申请人的权益,及时实现生效法律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追加执行原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或预期收入,已经成为执行中越来越重要的一项措施。在实际工作当中,一些执行员为方便简洁,将到期债务人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进行追偿兑付,笔者认为直接追加欠妥,而应先行通知代为履行,在第三人无异议的前提下逾期后再行追加。

  一、执行到期债权的依据及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以及第65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依据《执行规定》第61条、65条之规定,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为以下4点: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2、被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3、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提出申请;4、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

  在以上被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这一条件,笔者认为可以扩展为预期债权,即尚未到期的债权,可以参照到期债权进行先行通知,禁止第三人到期向被执行人支付,待债权到期时,再通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或向人民法院履行,或依程序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执行到期债权的程序

  在被执行人无法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无疑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途径。但追加被执行人是一个重要的执行措施,必须依法定程序,现结合司法实践就追加被执行人提出以下程序及工作步骤。

  1、查被执行人确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申报或法院通过采取执行调查手段查找,确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财产但无全部履行的能力。如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以优先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为条件,然后考虑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2、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要提交申请执行书。由于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掌握法律知识的欠缺,或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不了解,法院工作人员可以依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建议,经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考虑是否提出申请。

  3、制作、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制作、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是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并必须直接送达至第三人本人。到期债务通知书应当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第三人与被执行人存在到期债务关系)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并告知异议权利及责任。当事人履行交付标的对象应当明确为法院执行机构标的款账户,再由法院转交,避免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偿付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执行到期债权时,被执行人履行的数额与第三人所欠数额往往是不一致的。在确定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数额问题上,笔者认为,通知确定的数额应该以满足被执行人全额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标准,如果第三人债务数额少于本案未履行数即为全部到期债务,如第三人债务数额多于本案未履行数即为本案被执行人实际未履行数额,而不是全部到期债务数额,仅以执行完毕本案为限。

  4、追加被执行人。如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债务通知书后不提出异议并自动履行,则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目的达到,第三人代为履行完成。如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则制定追加被执行人内容的执行裁定书送达至当事人,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应分类处理:一是提出承认有债务,但数额不对的异议,以其承认的数额为履行数;二是提出否认债务存在的异议,该类异议不予审查,该到期债权执行中止或结束,但可由申请人或被执行人提请进入诉讼程序确认后继续;三是提出无力或不能及时归还到期债务的异议,该类异议不成立直接驳回。无论异议是否成立,法院在接到第三人异议后,均应在7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通知。对于部分承认的异议及不成立的异议,逾期又不履行的,或擅自把债务归还被执行人的,同等制定追加被执行人内容的执行裁定书送达至当事人,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强制执行。对于下达了追加被执行人的第三人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成为本案当事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即可采取强制执行手段。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是一个分界线,此前除保全措施外,不能针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手段。

  三、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执行工作中,法院应当积极主动多方调查掌握情况,依法穷尽措施确保执行申请人权益,但应以不告不理及执行本案为原则,尊重当事人自主权利,不能自动追加或超标的执行。一是在是否要求到期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上不能自动,而应该有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二是在通知或裁定第三人履行的数额上,应以执行完本案标的为标准,如到期债权在代为执行完本案后有剩余,应由到期债权、债务人双方自行解决;三是对履行到期债务成立的异议,应当由本案当事人双方自主决定是否就到期债权提起诉讼或代位诉讼;四是到期债权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告知债权人(本案被执行人),避免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作者: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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