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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李宗凯 2012-11-16 22:02:37
新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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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城市环境污染,营造一个和谐、干净、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 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 条县城规划控制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包括各种烟花、爆竹、礼花弹、摔炮等危险品。

  第三条 在县城规划控制区内举办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第四条 成立蓝山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创卫办主任、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公安局局长、县城管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由县城管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具体负责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日常监管工作。

  县公安、城管执法、安监、环卫、工商、消防、质量技术监督、交警、交通、塔峰镇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和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中小学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将其列入中小学学生法制教育课程。

  县城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及住户的宣传教育,负责做好本单位庭院(小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塔峰镇要做好本辖区内各村委、社区、小区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内分为禁放区域和限放区域,并明确限放的时段和种类,规范丧事活动,建立良好的殡葬秩序。

  禁放区域:城区主次要街道(包括城东路、塔峰路、湘粤路、边贸路、南平路、舜峰路、新建路、新民路、英才路),各县直单位,省市驻蓝山单位庭院及居民区、小区、市政广场等。

  限放区域:除县城主次要街道外的塔峰村、东北村、西南、西外村、新民村、三里村、五里村、果木村、和平村为限放区域。

  限放规定:在限放区域内除每年大年初一、元宵节、立春、清明节、农历七月十五、中秋节、除夕、丧葬可燃放少量鞭炮,但必须实行桶装燃放,其余时间不得燃放鞭炮;举办丧事活动,向城管执法部门申请批准后,只可燃放少量鞭炮,晚上12:00以后严禁一切燃放活动;重大节日举行庆典和焰火晚会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县公安、城管执法部门审批后,严格按程序燃放。

  第六条 严禁以举办婚礼、门店开业、乔迁庆典等各种庆祝活动或办丧事为由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限放区域举行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必须向县公安局、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经营布点,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县城区内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八条 申请举办烟花爆竹燃放活动,主办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前向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集中燃放。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数量;

  (三)燃放活动方案;

  (四)燃放活动单位、人员符合行为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烟花爆竹燃放的申请、受理、审批由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公室实行“一站式”办理,应自受理之日起2天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并联合公安、消防、安监、质量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制品。

  第十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746—2213426),接受市民对未经批准燃放、销售违禁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一条 经许可允许燃放的单位或个人在烟花爆竹燃放2小时内主动清理场地,并足额缴纳卫生保洁费。未按时清理的,由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公室依法查处,责令清理。

  第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或者违反上述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由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燃放,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并在年终综合考核中扣分,同时进行电视曝光。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在禁止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燃放,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并足额缴纳卫生保洁费;对屡劝不止的,责令作出公开检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国家工职人员的,除处罚和缴纳卫生保洁费外,责令单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电视曝光。

  第十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干部职工人事管理权限,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当事人实行双重管理。对有上述第十三条行为的当事人所在单位(包括塔峰镇机关),县政府根据违规情况酌情扣拨单位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在一年内违规1次扣拔1000元;违规2次扣拨2000元,由县政府督查室在全县通报批评和予以电视曝光,并在年终综合考核中扣分;违规3次或以上的,除扣拨3000元工作经费和给予通报批评、电视曝光、考核扣分外,将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五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不予及时受理调查处理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的;

  (三)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某一事项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李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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