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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编辑:李宗凯 2011-10-10 09:40:11
新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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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于2007年12月1日由国务院令第511号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8年2月26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并实施。

  一、 新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 提高了税额标准

  将原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各地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例如,原条例规定,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而新条例则规定,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

  (二)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

  原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耕地保护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如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既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也会影响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

  (三)严格规定了减免税项目

  按原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航道等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有的免税,有的执行规定的低档税额,有的按所在地适用税额征税。同为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税收负担不同。新条例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考虑到既要统一税收政策,又要尽量减轻对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条例》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上述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四)加强了征收管理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滞纳金加征率有调整。原条例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比如原条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关于税收征管的一般性法律,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加强税收的统一征收管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衔接,新条例删除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征收管理规定,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大幅提高的原因

  (一)多年来物价上涨因素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2006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上涨了2.2倍。

  (二)地价上涨因素

  根据对山西、内蒙古、吉林、湖南、海南、四川等6个地方地价的抽样调查,2006年平均地价水平比1987年上涨了6倍多。除去一些误差因素,地价上涨幅度也远远高于物价上涨幅度,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越来越低。1987年用地成本中耕地占用税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据抽样调查,2005年已降低到4%以下,2006年全国40个重点城市这一比例均低于1%。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4倍左右,可基本保持1987年时的实际税负水平,有效发挥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调节占地行为的功能。

  (二) 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通过提高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减少占用耕地,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土地。

  (三) 更多地筹集用于“三农”的资金

  2006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

  三、我省耕地资源及立法情况

  (一)我省耕地资源的基本情况

  我省人多地少,是一个耕地资源匮乏的省份。根据2004年统计数据,全国人均拥有耕地1.41亩。而我省人均耕地面积为0.85亩,只有全国水平的60%。2000年至2005年全省耕地面积以年均2%的速度递减,平均每年减少耕地21千公顷,2005年耕地面积仅为3815.97千公顷。为切实保证粮食安全,亟需加强耕地资源保护。为落实条例和细则的规定,保护我省耕地,2008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二)我省制定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考虑的主要因素

  1、税额标准确定依据

  《细则》第六条规定我省的平均税额为25元/平方米,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进一步明确: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县级行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在制定我省税额标准时,考虑了土地等别和人均耕地面积两个因素。

  土地等别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所列征收等别执行。

  2007年我省人均耕地面积为0.84亩,各市州县土地等别从最高的4等到最低的14等。全省有63个县(市、区)的人均耕地面积为0.751-1.000亩/人,土地等别处于12等、13等,这些县(市、区)几乎全处在我省经济发展平均水平线附近,因此我们将这两个土地等别对应的税额标准作为我省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

  我省各县级行政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经过两上两下充分听取意见后由省政府规定下达执行。全省最高不超过45元/平方米,最低不低于20元/平方米。

  2、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的界定及适用税额标准的确定。

  按照条例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我省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界定为,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通过设立审核的所有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20%。

  3、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我省规定按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的80%执行。

  4、调整规定。考虑到经济发展变化大的情况,规定了县市区适用税额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县市区政府报省政府批准。

  5、征收机关。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但考虑到财政系统农税征管机构职能转换工作尚未理顺,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目前耕地占用税仍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决定暂由财政部门征收。

编辑:李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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