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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介绍

编辑:李宗凯 2011-10-10 09:46:55
新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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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回复征收增值税。省财政厅、省国税局、驻湘专员办联合发布的湘财税[2009]6号文件作了补充规定。

  一、 出台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背景

  再生资源的概念: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弃物。

  再生资源的界定范围:根据商务部等6部委2007年第8号令《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政策经过几次调整,从2001年开始对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可以作利废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

  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做法,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在执行中因难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特别是2002年国家取消了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管理以后,出现了比较严重的三个问题:一是产废企业容易偷逃增值税;二是利废企业存在虚增进项税额抵扣的利益驱动;三是部分回收企业通过虚开发票从中非法牟利。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回收行业缺乏的规范的管理。由此,2001年到2006年,全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数量由原来的几千家猛增到六万多家,据估算,国家因实施该政策减少的税收收入,最多的一年超过400亿元。

  二、 调整后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主要内容

  (一)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对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需符合4个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已经备案的;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三、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应提交的材料和程序

  (一)首次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

  4、 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受到有关刑事处罚或者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二)具体办理退税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湘财税[2009]6号文件规定应提交的材料等。

  (三)财政机关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业务程序要求

  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市级财政机关负责退税业务的初审,县级协助市级机关做好退税审查的基础工作。省级财政负责复审,财政部驻湘专员办负责终审。由财政机关分批集中上报。

  办理时限要求:

  季度内累计实缴增值税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即可申请办理退税。季度内累计实缴增值税未达到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按季申请办理退税。

  市、省、专员办自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分别为10、5、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目的:防止退税时间过长占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资金。

  初审机关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要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

  初审、复审机关应当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资格核实 。

编辑:李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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