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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蓝政发〔2008〕12号)

来源:蓝山新闻网 编辑:李宗凯 2011-09-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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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设立

1、学校须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开学。严禁无证办学。

1)普通初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知识培训、补习学校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职业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学校管理

1、教育教学管理

1)依法接受管理指导。学校应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教学管理,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2)严肃招生纪律。学校招生广告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定,方可向社会公布。举行社会性公开活动应得到主管部门许可。

3)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学校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大纲,按照有关要求,开足开齐课程。教学用书、教辅资料须与公办学校一致并按规定途径统一征订,严禁使用盗版、非法书籍进行教学。

4)严肃学籍管理。学校要认真执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计划,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规模和增加班额。

2、教师管理

1)学校聘任的教职工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2)学校聘任教职工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交劳动部门备案。

3)县内民办学校可以面向城区公办学校选聘教师。需要选聘公办教师的民办学校,应在当年6月底前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聘任计划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聘任结果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公办学校教师在县内民办学校受聘任教的,其工资由聘任学校负担。其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县财政负担部分继续由县财政负担,单位负担部分由聘任学校负担,个人负担部分由教师本人负担。

公办学校教师在县内民办学校受聘任教的,其工作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档案中教龄、工龄与在原单位工作时一样计算,工资晋级不受影响。

公办学校教师在县内民办学校受聘任教,聘任期满或被解聘或者拒聘,可以回原单位参加竞聘上岗。

4)学校须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拖欠、克扣教职工工资,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5)学校应认真做好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教师积极参加学历提升及在职培训等。

3、财务管理

1)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管理学校,对学校的财务运行情况有权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纠正学校落实教职工待遇中的不当行为。

3)学校在财务预决算时,应留足学校发展金及风险金,保证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4)民办学校须逐步完善教育教学设施,及时添置更新教育教学设备。

 

三、其他

1、禁止转让、出租民办学校许可证。学校办学层次、服务区域、培训目标、学校名称、办学性质、举办者、法人代表等重要事项,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审批部门备案并重新审批。原有办学许可证作废,并由审批部门收缴。

2、对不履行年检手续或年检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民办学校,由审批部门注销其办学许可证。

3、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民办学校发展。

4、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公办学校同等权力,履行公办学校应尽义务。

民办学校学生在考试、升学、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

5、民办学校要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民办学校教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保障其合法权益。

6、民办学校学生退学,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有关规定核退部门费用。但民办学校因违反国家规定等自身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全部费用。

7、对乱收费、乱罚款、各种摊派,及其他增加学校师生负担的非法行为,民办学校有权抵制,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8、县人民政府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民办教育事业,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保障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八年十月十一日

 

来源:蓝山新闻网

编辑:李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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