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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县政府关于乡镇区划调整改革有关政策解读

编辑:李宗凯 2016-03-21 10: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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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完成时限

  2015年下半年启动,2016年5月底前完成。

  2、确定乡镇、建制村规模总的原则

  平原湖区村人口多一些,山区村人口少一些;山区村区域面积大一点,平原湖区村区域面积小一点。

  3、乡镇区划调整改革撤并的重点

  1000人以下的建制村,但不搞“一刀切”。各乡镇在确保完成合村任务的前提下,辖区内村规模宜大则大、宜小则小,允许灵活对待。

  4、村委会驻地选择

  村委会驻地应选择已成为或可以发展成为本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中心的位置,且地理位置尽量靠近辖区中心。

  村委会驻地选择,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合村后,为方便群众办事,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在被合并建制村原村部可设置便民服务点;片区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点的存续时限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决定。

  5、新设建制村的命名

  尽可能以原有建制村名称中的一个作为合并后新建制村的名称。

  建制村的命名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在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连同并村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6、合村债权债务和资产处置

  调整合并后,被合并建制村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在清理核实后原则上一并纳入新设立的建制村统一管理。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使用和分配已按原范围不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按性质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原学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集体山地等集体资产一并转入新村资产分类统一管理。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置根据《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7、 乡镇区划调整改革财政奖补政策

  建制村奖补政策:建制村合并相关财政奖补政策按照乡镇合并方法调整完善。奖补标准为每合并1个建制村,奖补2万元。主要用于建制村合并工作中遗留问题、政策性债务化解。

  乡镇按时完成建制村合并任务的,按每撤并一个村奖励1万元标准,在验收后专项奖给乡镇作为工作经费补助。

  8、乡村道路建设措施

  优先规划建设建制新村与被合并建制村合并之间的连通道路。

  9、合并后建制村卫生室设置

  1)原则上每个建制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即建制村卫生室),承担辖区内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2)建制村合并后,对面积大、人口多且与邻近村卫生室相距较远的村,可酌情保留原建制村卫生室,以现建制村卫生室医疗服务点的形式存在(即一村多室),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3)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建制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或其下设网点履行建制村卫生室职能。

  10、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学校布局原则

  1)合理设置,动态平衡。保持现有学校的相对稳定,尽量不改变现有学校总体布局,同时依据生源变化等需要适时新建、合并和恢复学校(教学点)。

  2)分项考量,综合评定。新建、撤并或恢复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从人口变化、环境交通、群众承受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

  3)坚持标准,规范程序。

  4)乡镇为主,及时报备。乡镇人民政府自主确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新建、撤并和恢复;县人民政府指导乡镇布局调整,并报县教育部门备案。

  11、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学校布局标准

  1)关于学校设置:原则上现有乡村设置的学校应当保留,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寨设置小学或教学点。小学和教学点的设置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2)学校服务半径: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

  12、合并后原村干部的安置

  合村后至2016年底,实行过渡期管理模式,原村委会成员的任期不断,补贴不停,继续履职。过渡期间任职时间计于原村委会成员的工作年限。

  1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摘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14、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特点

  1)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

  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总结多年来居民委员会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对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综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并不是一级政权组织或行政组织,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使它既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也区别于其它群众组织、民族地区的自治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区别在于:在我国,国家政府机关包括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任何一种,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其它群众组织的区别是:在我国,有许多从事社会活动的群众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等。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群众组织,和它们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在设立、任务、服务对象、作用等方面却明显不同。

  2)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特点

  我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具有下列五大特征:一是法律上的权威性;二是制度上的政治性;三是管理上的自治性;四是工作内容上的服务性;五是工作方法上的协调性。

  15、正确解读农村社区

  1)把握好“农村社区”的定义。目前,农村社区可以定义为“由一定的地域人群、按照相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实行共同的社会管理与服务所构成的农村基层社会生活共同体”。与城市社区不同,它增加了“生产”的内涵,也就是说,建设农村社区,要围绕建设“生产生活共同体”进行统筹谋划和安排。

  2)正确认识建制村与农村社区的关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30号)明确指出:农村社区建设坚持村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牵头,以村民自治为根本途径和有效手段,发动农村居民参与,同时不改变村民自治机制,不增加农村基层管理层级。这充分说明,建制村和农村社区是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的,在以建制村为基础上建成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服务中心的组建形式有“一村一社区”或“多村一社区”两种,因此,中国的社区从地域和功能上分类,可分为城市社区(如县城6个社区)、集镇社区(如乡镇9个居委会)、农村社区(本次区划调整改革建制村合并后的社区)。

  3)正确区分村两委干部与农村社区工作人员的关系。这点与城市社区基本相同,即,凡村支两委干部均是农村社区的工作人员。

  4)正确理解农村社区的组织机构。农村社区要构建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组织为纽带,经济组织为补充的社区组织管理体制,多村合并的社区设立社区党总支或党委,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法定程序合并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5)充分了解设立农村社区的好处。主要有三条,一是设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二是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集管理、服务、教育和活动于一体,采用“一站式”方式为村民提供一条龙服务,省去了村民来回奔跑的不便。三是建设农村社区,要同时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城乡一体化,有利于提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水平。

编辑:李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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